濮縣政辦〔2021〕18號 濮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濮陽縣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和濮陽縣海綿城市建設工程管理規定(試行)
濮縣政辦〔2021〕18號
各鄉鎮(辦),各產業集聚區,縣直各部門:
《濮陽縣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和《濮陽縣海綿城市建設工程管理規定(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1年4月15日
濮陽縣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快推進我縣海綿城市建設工作,規范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中共濮陽市委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開發建設行為對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規劃區域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現有建(構)筑物的改造以及相關規劃建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區域外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現有建(構)筑物的改造以及相關規劃建設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
第四條 遵循“規劃引領、生態優先、安全為重、因地制宜、統籌建設”的基本原則,從“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著手,綜合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技術措施,提升城市應對洪澇自然災害的能力。
第五條 建立持續穩定的海綿城市建設投入保障機制,設立海綿城市建設試點項目專項資金,整合相關財政專項資金,為海綿城市建設提供資金保障。在海綿城市建設中大力推廣PPP模式,積極引入社會資本,按照無差別原則,在財稅、土地、人才等方面落實支持社會投資的政策。
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要求,落實到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工程監管、竣工驗收、運營維護管理等環節。
縣水利局負責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做好城市水利工程審批和推進工作,協調城區河湖溝渠等涉水建設相關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制定海綿城市建設資金獎補管理辦法,積極探索和創新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建立完善長效投入機制。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落實到各類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將海綿城市建設的指標和要求納入規劃條件和“兩證一書”的核發中,參與海綿城市設計方案會審,制定規劃條件管控辦法,指導在項目審批中落實海綿城市技術指標,配合建設主體做好與規劃有關的審批和許可工作。負責在土地供應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規劃指標和要求,做好與用地相關的指導協調工作。
縣發改委負責在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中,審查可研報告和項目建議書是否符合海綿城市建設政策要求。會同縣財政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協調推進全縣海綿城市建設中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
縣市政園林局負責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標準,做好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工程(含綠地內工程建設)的建設管理和運營維護工作,確保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負責組織內澇風險點的調查排查、治理方案制定和組織實施。
縣住建局負責建設項目海綿城市設計方案審查、質量監督、驗收備案等環節,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縣房產局負責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標準,督導住宅小區等房地產開發項目做好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管理和運營維護工作。
其他部門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工作。
相關鄉鎮(辦)是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應明確本行政區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完善工作機制,制訂海綿城市建設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章 立項、土地、規劃管理
第七條 所有建設工程項目均要統籌考慮建設項目全壽命周期內海綿城市設施與滿足建筑功能之間的關系,將海綿城市理念貫穿于項目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的各個階段。海綿城市設施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運營使用。
第八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在項目建議書中應對海綿城市設施適宜性進行闡述明確;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及措施,對技術和經濟可行性進行全面分析。社會資本投資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中應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措施、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以及各項社會效益滿足情況。
第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條件、選址意見書、規劃用地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中均應明確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在土地供應中要把與海綿城市相關的規劃指標和要求納入到供地條件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條 項目設計招標時,業主單位應在設計招標文件中明確編制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設計單位提供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滿足《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試行)》《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標準》等技術規范要求,并落實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批復)意見。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編制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專篇。在施工圖審查時,要組織專家對項目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方案進行評審,出具海綿城市建設項目意見書,施工圖審查機構要根據國家、省、市項目建設相關規范和《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標準》等,對項目配套的綠化、雨污水管網、透水鋪裝、雨水收集利用等施工設計符合性進行審查,圖審報告應當對海綿城市項目控制性指標符合性予以說明。對于未達到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條件中控制指標的設計文件不予核發批準文件或施工圖審查合格書。施工圖審查環節未進行海綿城市專項審查或審查不能達到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不予核發施工許可。
第十三條 施工設計文件中涉及海綿城市設施內容部分確需變更設計的,應按照程序重新進行施工圖審查,同時審查海綿城市設施內容,設計變更不得降低海綿城市建設標準。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施工許可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確保工程質量。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工程監理合同等實施監理,承擔監理責任。通過科學合理統籌施工,加強項目實施過程管控,確保建設項目海綿城市設施方案、設計和施工保持一致。
第四章 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十五條 竣工驗收應按照相關施工驗收規范和評價標準執行。建設單位應將海綿城市設施作為驗收的重要內容之一同主體工程內容同步申報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寫明海綿城市項目相關落實情況,提交相關備案機關。對未按審查通過施工圖施工的,不進行驗收備案,不得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按照驗收意見組織整改。
第十六條 海綿城市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隨主體工程同步移交相關單位。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市場化、長效化的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管理辦法,落實措施責任。市政公用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維護管理,其經費由財政部門統籌安排;公共建筑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住宅小區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其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政府購買服務模式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維護管理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鄉鎮(辦)可因地制宜制訂海綿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細則。海綿城市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維護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加強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確保設施功能正常發揮、安全運行。鼓勵采取市場化模式、信息化手段進行運維。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條 規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等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濮陽縣海綿城市建設工程管理規定(試行)
一、總則
(一)為落實海綿城市的發展理念,將相應建設要求融入到濮陽縣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濮陽縣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含各類建筑與小區、廣場、公園、綠地、停車場、道路和市政場站),其他地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總體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均應進行海綿城市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海綿城市工程必須與主體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二)海綿城市工程的規劃設計標準應依據《濮陽縣海綿城市專項規劃》進行制定,同時應符合相應的規范標準。其中,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指應滿足以下規定:除道路之外的新建工程,項目用地范圍內年徑流量控制率不低于75%,對應設計降雨量為24.2mm;改建、擴建工程及道路新建工程,項目用地范圍內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不低于70%,對應設計降雨量為20.5mm。
(三)建設工程應合理進行用地豎向設計,構建自然排放的雨水系統,協調源頭低影響開發設施、管渠系統、超標徑流排放系統及受納水體之間的高程關系,嚴禁因豎向設計不合理造成內澇積水。
(四)項目建設單位在提交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中,應有海綿城市工程的規劃設計圖,明確標注設計標準、透水鋪裝等各類下墊面的類型與面積比例,豎向設計以及海綿城市設施的類型、規模、位置、集水范圍等,并對相關情況進行說明。
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包含海綿城市工程的設計圖紙及說明,內容主要包括建設目標、豎向設計、海綿城市設施布局及規模、重要設施詳圖、植物選擇、運營維護等。
(五)縣自然資源局規劃管理部門在辦理規劃條件或選址意見書時,應明確要求建設單位同時建設海綿城市工程,并給出建設工程項目用地范圍內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具體規劃管控要求;在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要對其海綿城市工程方案及規劃管控要求落實情況進行審查。在對建設項目進行規劃核驗時,應對其海綿城市工程等規劃建設情況進行核驗。施工圖審查中應有建設工程的海綿城市工程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三、規劃要求
(一)建設工程總用地面積5公頃及以上的,應先編制項目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再進行海綿城市工程設計。用地面積小于5公頃的建設工程,可直接進行海綿城市工程設計。建設工程總用地面積20公頃及以上的或地勢低洼、周邊市政雨水管網接納能力不足、雨水不能正常排除的項目,應進行雨水排水系統數學模擬。
(二)項目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的內容應包括:
1.規劃依據、設計參數。
2.海綿城市建設方案。
3.海綿城市設施類型、規模和布局。
4.地面高程控制。
5.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目標核算。
6.投資估算。
(三)項目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的一般規定:
1.建設工程的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應與總平面、豎向、綠化及市政工程等規劃相協調,維持或恢復場地的“海綿”功能。
2.建設工程應優先采取減少對自然地表擾動、保持地表自然排水系統、降低不透水區域的面積比例、將擬建的不透水建(構)筑物布置于透水性較差的區域等措施,盡量減輕建設工程對自然水文循環狀態的影響。
3.建設工程雨水設施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優先采取加強直接入滲、延長匯流時間、充分發揮地表調蓄能力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實現雨水在源頭區域的積存、滲透和凈化,促進雨水資源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并滿足以下規定:
(1)凡涉及綠地率指標要求的建設工程,綠地中至少應有30%用于滯留雨水的下沉式綠地。
(2)除道路以外的新建建設工程,硬化地面中可滲透地面面積的比例應不少于50%。
(3)建設工程的附屬設施應和海綿城市工程相結合,其中景觀水體、草坪綠地和低洼地應具有雨水調蓄功能;水體景觀區域可建成集雨水調蓄、水體凈化和生態景觀為一體的多功能生態區。
(四)為實現建設工程年徑流總量控制率而調蓄的雨水宜在場地內進行綜合利用,不應外排。調蓄的雨水宜優先入滲利用、維持或恢復場地開發前的地下水補給量;其他利用用途應根據可收集量和回用水量、用水時段及水質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五)雨水入滲利用不得引發地質災害或損害建筑物。下列場所不得進行雨水入滲利用:
1.可能造成陡坡坍塌、滑坡災害的場所。
2.自重濕陷性黃土、膨脹土和高含鹽土等特殊土壤地質場所。
四、設計要求
(一)海綿城市設計應按照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的理念系統謀劃,綠色設施和灰色設施相結合,因地制宜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
(二)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的設計目標應根據專項規劃的要求,并結合氣候、土壤及土地利用等條件,合理選擇單項或組合形式的以雨水滲透、儲存、調節等為主要功能的技術及設施。
(三)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的設計應包含設施的種類、平面布局、規模、豎向設計、構造等,及其與城市雨水管渠系統和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系統的銜接關系等內容。
(四)低影響開發設施的規模應根據設計目標,經水文、水力計算得出,有條件的應通過模型模擬對設計方案進行綜合評估,并結合技術經濟分析確定最優方案。
(五)海綿城市設計不得降低相關雨水管渠系統排水設計標準。
(六)建設工程應采用雨水入滲系統、收集利用系統、調節排放系統之一或其組合對雨水進行控制與利用。
1.建筑屋面和小區路面徑流雨水應通過有組織的匯流與轉輸,經截污等預處理后引入綠地內的以雨水滲透、儲存、調節等為主要功能的低影響開發設施。因空間限制等原因不能滿足控制目標的建設項目,雨水徑流還可通過城市雨水管渠系統引入城市綠地與廣場內的低影響開發設施。
2.城市道路徑流雨水應通過有組織的匯流與轉輸,引入道路紅線內、外綠地內,并通過設置在綠地內的以雨水滲透、儲存、調節等為主要功能的低影響開發設施進行處理。
3.城市綠地、廣場及周邊區域徑流雨水應通過有組織的匯流與轉輸,引入城市綠地內的以雨水滲透、儲存、調節等為主要功能的低影響開發設施,消納自身及周邊區域徑流雨水,并銜接區域內的雨水管渠系統和超標雨水排放系統,提供區域內澇防治能力。
4.城市水系設計應根據其功能定位、水體現狀、岸線利用現狀及濱水區現狀等,進行合理保護、利用和改造,在滿足雨洪行泄等功能條件下,實現相關規劃提出的低影響開發控制目標及指標要求,并與城市雨水管渠系統和超標雨水排放系統有效銜接。
(七)建筑屋面應采用對雨水無污染或污染較小的材料,不得采用瀝青或瀝青油氈,有條件時可采用綠色屋頂(種植屋面),或設置屋面雨水限流排放等設施以延長匯流時間。
(八)雨水調蓄設施應滿足下列要求:
1.雨水調蓄應優先利用天然洼地、池塘等,當天然條件不滿足時,可建設人工調蓄設施。
2.人工調蓄設施應設于室外,并宜優先利用微地形設計所形成的洼地、下沉式綠地以及景觀水體等地表空間。
3.雨水調蓄設施有效容積的排空時間不應超過24小時。
(九)雨水入滲利用應滿足下列要求:
1.入滲雨水不應對地下水造成污染,不得引發地質災害或損害建筑物。
2.雨水入滲設施距建筑物基礎不應小于3m。
3.位于地下建筑頂面的透水鋪裝,當覆土層厚度不小于600mm且設有排水片材或滲排水管時,可計為可滲透地面。
(十)雨水收集與回用應滿足下列要求:
1.雨水收集利用系統的雨水口應具有截污功能。
2.屋面及硬化地面雨水的收集回用系統均應設置初期雨水棄流設施。
3.雨水收集回用系統應設置水質凈化設施,凈化設施應根據出水水質要求,并經經濟技術比較后確定。
4.雨水回用系統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誤飲誤用。
(十一)雨水調節排放應滿足下列要求:
1.當場地設計排水量超過市政管網的接納能力時,應設調節排水系統,減少外排雨水的峰值流量。
2.雨水調節設施宜布置在匯水面的下游,且宜采用重力流自然排空。
3.雨水調節排放系統的設計標準應與下游排水系統的設計降雨重現期相匹配,且不宜小于2年。
五、監督管理
(一)規劃、住建、城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項目海綿城市工程的規劃、設計、建設、維護和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海綿城市工程的相關設計標準和本規定進行規劃設計。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經有關部門審查的施工設計圖建設海綿城市工程。擅自更改設計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二)未按要求設計建設海綿城市工程的,屬于設計、施工、監理責任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處理;屬于建設業主責任的,由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監督處理。
(三)建設單位要加強對已建海綿城市工程的管理,確保其正常運行;對長期不能正常運行的,節水管理部門應限期建設單位進行修復,并核減建設單位的用水指標。
六、附則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