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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
(發布于:2024-01-05 11:05)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維護國家利益、消費者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轄區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規定適用于濮陽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置與管理。

第三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以市場為導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由濮陽縣煙草專賣局綜合考慮零售點存量、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將轄區劃分若干市場單元,并確定市場單元零售點的指導數。

第六條  為了合理滿足消費需求、防止無序過度競爭、落實控煙履約要求,對濮陽縣轄區的市場單元和市場單元零售點指導數進行動態調整,以發布為準,根據轄區內的煙草制品零售點數量、盈利水平、誠信等級等因素,科學設定市場單元指導數量。

第七條  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應向社會公示。

 

第二章  零售點總體布局規劃

本轄區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總體布局規劃實行:“距離+總量+限制性條款”組合模式。

第八條  距離限制模式

市場單元格數量調控模式基礎上,各單元格新設零售點應同時滿足間距控制標準,本轄區縣城區域繁華街道的煙草制品零售點(詳見附件1《濮陽縣縣城區域繁華街道布局信息名錄》),兩個零售點間距不低于30米;本轄區縣城區域一般街道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兩個零售點間距不低于40米;本轄區鄉鎮政府所在地集市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兩個零售點間距不低于50米;不受距離限制及放寬情形的除外。

第九條  總量限制模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規定第八條限制。

1.行政村根據市場單元指導數量,按總量限制原則設置零售點。

2.實行物業管理小區內部:400戶(以套房數量計算)設置1個零售點。

3.特殊場所的零售點設置:

1)汽車站、火車站、高鐵站候車廳內,每個候車廳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

2)綜合性市場、專業市場內,每100間門店設置1個零售點。

3)達到2000人以上規模的高等院校內(同一校區)可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2000人可以增設1個零售點。

4)客房達到200間以上的賓館酒店,可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100間可以增設1個零售點。

5)封閉式旅游景區、度假村以滿足停留在設施內特定顧客消費的經營場所,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區)單側,按照一址一證的原則辦理。

零售點數量設置當以指導為上限,達到上限的,按照“退一進一”原則辦理

)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經營場所(包括但不限于蛋糕店、五金電料、禮品回收、童車、首飾店、按摩推拿、文化體育、音像制品、母嬰用品、寄賣典當、汽車租賃、農畜養殖、床上用品、書店、漁具、水產、花卉、祭祀用品、通信器材、報亭、文玩、洗車、裝修材料、快遞點、藥店、油庫營業室、旅行社等),設置零售點不得超過本轄區持證商戶的1%,按照“退一進一”的原則辦理。

 

第三章  放寬情形

第十條  對下列情形在距離上予以放寬

(一)殘疾人、烈屬(以家庭為單位)持有效證明首次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與周邊最近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20米。以烈屬、殘疾人證申領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擬變更的負責人(經營者)無殘疾證明且不符合當地合理布局規劃,則不適用該條款。

(二)實際經營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等;濮陽縣內擁有10家以上品牌連鎖超市、便利店,為同一法人、統一門頭、統一結算、統一配送的,申請零售許可證的,與周邊最近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20米。

(三)河南老兵驛站連鎖超市有限公司門店,與周邊最近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20米。

(四)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的經營地址經營的零售點,持證人提出變更申請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不受間距和數量的限制。符合該情形的持證人未能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變更申請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注銷之日起90個自然日內,在原發證機關轄區提出新辦申請的,不受間距限制。

(五)兩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且非家庭經營的持證個體工商戶,因原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發證機關作出注銷零售許可證決定90個自然日內,原持證人家庭成員(配偶、父母、子女)需在原經營地址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受間距的限制。

(六)兩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未能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在許可證注銷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原持證人在原經營地址繼續經營,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受間距的限制。

(七)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新辦申請在實地核查測量零售點最近間距時,不受殘疾人、烈屬、大型超市、連鎖便利店、“老兵驛站”連鎖超市等已享受間距照顧的持證商戶限制。

第十一條  因中小學、幼兒園新建、改造導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門等情況,以及合理布局標準修訂等客觀原因造成中小學、幼兒園周邊零售點不符合相關要求,持證人提出變更申請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不受間距和數量的限制。

對只經營雪茄煙(不經營卷煙)的零售點,不受布局總量和間距的限制 (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距離除外);對雪茄煙專營商戶經營范圍增加卷煙的,應當適用本規定規定的指導數量和間距條件,提前申請變更許可證經營范圍。

 

第四章  不予延續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續:

(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

(三)經營主體發生變化的;

(四)不再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的;

(五)經營場所不再與住所相獨立的;

(六)經營場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許可時也不符合申請延續時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要求的;

(七)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十)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十一)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五章  不予設置情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

(一)申請人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二)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三)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四)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五)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申請人在一年內再次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六)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七)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八)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九)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經消防等職能部門認定的安全隱患,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揮發類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卷煙污染的

(十)中小學校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100米以內不予設置零售點;幼兒園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20米以內不予設置零售點;可向學校、幼兒園內銷售卷煙的窗口、柵欄等情形的;

(十一)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二)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煙草專賣品批發或者零售業務,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十四)除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依法銷售煙草專賣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的;

(十五)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十六)經營場所位于國家機關、黨政機關內部和醫療機構內部的;

(十七)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第十四條  規定所稱“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應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依法取得使用權,具有合法的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屬于違法建設、危險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經營場所的房屋。

第十五條  規定所稱“距離”是指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經營場所與參照零售點或中小學校、幼兒園之間的步行最短距離(距離測量時,以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離為標準,按照兩個參照點最近一側的門沿進行測量,不得穿越隔離護欄、護墻、花壇、花園、建筑物等設施或禁止性道路標線)。

    第十六條  規定所稱“中小學”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學校”含義:指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

“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是指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專門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見《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1998年12月2日頒布)。

“專門學校”: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專門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賓館酒店客房數量以相關機構認定的客房數量為準。  

第十七條  規定所稱“幼兒園”指具有幼兒園性質的學前教育機構。

第十八條  規定所稱的“以內”、“以上”、“不低于”、“不得超過”均含本數。

第十九條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由煙草部門根據當地政府要求和實際情況,對個別條款進行調整,不再重新召開合理布局聽證會,以對外公示為準。

    第二十條  規定由濮陽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濮陽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濮縣煙2023〕6號)同時廢止。

 


附件1.濮陽縣縣城區域繁華街道布局信息名錄.doc

附件2.濮陽縣煙草制品零售點經營場所間距測量標準.doc

附件3.濮陽縣市場單元布局信息目錄.docx

附件4.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經營場所名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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