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縣政〔2022〕8號 濮陽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濮陽縣人民政府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
濮縣政〔2022〕8號
各鄉鎮(辦),縣先進制造業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
《濮陽縣人民政府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程序規定(試行)》已經縣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11月28日
濮陽縣人民政府
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程序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縣政府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工作,提高合法性審核質量,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河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濮陽市人民政府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決策事項是指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等縣政府集體決策會議審議事項,以及縣政府領導批辦的其他涉法事項。包括規范性文件、一般性文件、會議紀要文稿、政府合同、具體行政決策決定等。
政府合同按照《濮陽縣政府合同管理辦法(試行)》(濮縣政〔2022〕7號)規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三條 行政決策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或者制發文件。
第四條 縣政府辦公室內設合法性審核機構負責縣政府行政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行政決策事項承辦部門(以下簡稱“承辦部門”)及合法性審核工作中涉及的相關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承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行政決策合法性的第一責任人,對承辦的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負首要責任。
承辦部門應當強化內部合法性審核職責,對擬定的縣政府行政決策事項草案,特別是對涉及行業專業領域的法律政策問題要做好研究論證,按照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并提出部門合法性初審意見。
第六條 承辦部門提交合法性審核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決策草案送審稿及其起草說明;
(二)決策內容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
(三)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
(四)決策事項承辦部門法制機構、公職律師或外聘法律顧問出具的合法性初審意見;需要專家論證或風險評估的,有關機構或專家作出的專家論證報告或風險評估報告;
(五)需要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公眾參與意見及采納情況,利益相關方意見及采納情況;
(六)決策事項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有關情況;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提交審核材料應當由承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并加蓋部門印章。
第七條 承辦部門所提交審核材料應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要求,且按照審簽程序(附件1)由相關領導簽署批辦意見后,方可將審核材料轉送至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退回承辦部門履行相關程序或者補充相關材料,承辦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善或補送。
第八條 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屬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核的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但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以及縣政府有緊急要求需要立即制定實施的行政決策事項除外。
情況復雜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組織專家論證或者廣泛征求意見的,審核時間可以相應延長。承辦部門履行程序和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核時限內。
第九條 合法性審核機構應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嚴格審核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決策機關的法定權限;
(二)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及縣政府政策規定;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
(三)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部門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
(五)是否違反行政決策程序;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十條 合法性審核機構對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核后,應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或者補充履行相關程序等初步審核意見,并向承辦部門進行反饋。
承辦部門可以就初步審核意見作出解釋說明或作出修改和補充。特殊情況下,承辦部門未采納或未完全采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應向審核機構和批辦領導進行反饋(附件2)并在提請縣政府審議時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
審核完畢的,合法性審核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格式(附件3)制作書面審核意見。對國家尚未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審定。
第十一條 行政決策事項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合法性審核機構參與行政決策事項前期工作的,在參與期間所提供的有關修改和論證意見,不能代替合法性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行政決策事項承辦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協助審核制度,充分發揮公職律師和外聘法律顧問作用。
第十三條 各鄉鎮(辦)、縣先進制造業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加強對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工作的領導,聽取合法性審核工作情況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合法性審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二)制定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具體實施意見,配齊配強審核人員,確保與審核工作任務相適應;
(三)完善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工作制度,明確責任分工,加強監督考核,確保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工作落實到位。
第十四條 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工作應當納入法治濮陽(法治政府)建設考核指標體系,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扎實、成效顯著的予以表揚激勵,對工作開展不力的及時督促整改,對工作中出現問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紀問責。
第十五條 各鄉鎮(辦)、縣先進制造業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的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濮陽縣人民政府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處理箋
2.濮陽縣人民政府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意見采納情況反饋表
3.濮陽縣人民政府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意見表
附件1
濮陽縣人民政府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處理箋
分管縣領導意見: | |
決策事項: | |
送審時間: 年 月 日 | 審核編號:〔 〕 號 |
承辦部門(蓋章): | 分管副主任: |
承辦部門負責人: | 責任股室: |
承辦部門初審: | 聯系電話: |
附件2
濮陽縣人民政府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意見采納情況反饋表
決策事項: | |
審核意見編號:〔 〕 號 | |
承辦部門(簽章): | 日期: 年 月 日 |
承辦人: | 聯系電話: |
一、同意采納以下審核意見: 1. 2.
二、不同意采納以下審核意見: 1. 不采納理由: 2. 不采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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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濮陽縣人民政府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意見表
決策事項: | |
送審時間: 年 月 日 | 審核編號:〔 〕 號 |
政策法規室: | 法律顧問: |
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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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縣政【2022】8號濮陽縣人民政府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序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