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縣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辦法(政策解讀)
(發布于:2022-11-29 09:01)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田水利設施管護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21〕42號)文件精神。借鑒蘭考、清豐等外縣經驗,結合我縣實際,確保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正常運行,現制定了《濮陽縣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辦法(討論稿)》。
該辦法明確了管護主體,壓實了管護責任,做到管護有人員、有資金、有制度、有監督,實現了設施管用、群眾滿意、長期受益。有效鞏固了高標準農田建設成果,改變了“重建輕管”現狀。
該辦法共分六章:
第一章是總則分3條,主要是管護范圍,即: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建設的農用井、泵站、輸排水設施、渠系建筑物等農田水利設施。
第二章是管護組織和職責分4條,主要是成立縣管護中心、鄉管護站、村級管理員和維修隊伍,及各自職責。
第三章是管護措施分5條,主要是對農田水利設施檢修、保修、管護的程序,定期巡查設施運行情況,高標準農田項目區內設立標準化公示牌、規范化施工等。
第四章保障機制分5條,主要是高標準農田管護資金的籌措方式、維修資金的報銷程序及兩種設施管護模式(一種是參保由保險公司承擔維修費用,另一種是非保險承保范圍)。
第五章監督評價分3條,主要是群眾監督、對管護人員的獎懲機制和考核及考核結果的運用。
第六章附則分2條。主要是該辦法的實施與解釋由農業農村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