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縣人民政府 濮陽縣人民法院 濮陽縣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
濮陽縣人民政府 濮陽縣人民法院
濮陽縣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
各鄉鎮(辦),縣先進制造業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依法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充分發揮各行政機關解決行政爭議行政職能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決行政爭議司法職能,有效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法發〔2016〕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堅持“府院共建、部門聯動、自愿公正、依法化解、便民高效”原則,加強行政化解、司法化解在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效力確認等方面對接、配合,充分發揮行政化解職能作用、司法化解主導作用以及化解工作對依法裁判補充作用,實現行政與司法良性互動,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于萌芽狀態,做到案結事了人和政和,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化解行政爭議案件范圍
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包括先行化解、訴前化解、訴中化解、判后化解。對存在以下情形的行政爭議,應當將爭議實質性解決貫穿于解決糾紛全流程,促進行政爭議穩妥解決:
(一)行政行為存在違法情形,即使判決行政機關敗訴,行政相對人的正當訴求、實質權益仍無法有效實現的;
(二)行政行為存在裁量空間余地,且行政相對人訴求正當,有必要結合行政相對人訴請開展調解或協調化解的;
(三)行政機關負有履行職責、給付職責,且行政相對人訴求合理,但在履職、給付程序性條件方面存在爭議的;
(四)涉及行政相對人信賴保護的;
(五)涉及政策變化,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有必要根據個案具體情況,綜合考量案件事實、歷史成因、當事人客觀狀況等因素開展調解或協調化解的;
(六)行政爭議以其他爭議為前置基礎,通過化解前置爭議可以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的;
(七)涉及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的;
(八)當事人人數眾多、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九)被訴行政行為一旦被確認違法或者撤銷,將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十)行政相對人訴訟請求難以得到法律支持,但確有實體權益需要保護或者確有其他合理需求需要救濟的;
(十一)其他具備爭議實質性解決條件的。
三、組織機構及職責分工
(一)組織機構
成立濮陽縣行政爭議化解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化解委),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任委員會主任,分管副縣長和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任副主任,全縣具有行政執法權的所有縣直行政機關、各鄉鎮(辦)政府(辦事處)以及先進制造業管委會等負責人為成員。縣化解委是全縣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常設領導機構,負責統籌安排府院聯動以及全縣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相關工作。縣化解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化解辦),縣化解辦設在縣司法局,由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任辦公室主任,縣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縣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縣司法局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承擔縣化解委日常工作。
(二)職責分工
1.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在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過程中,應履行如下職責:
(1)建立所轄范圍內行政爭議化解長效機制,健全自身化解行政爭議工作機制,建立行政爭議化解臺賬。對有涉訴隱患的行政爭議要做到一事一卷宗,詳細記錄并梳理相對人訴求、事實及理由,充分運用錄像等電子技術記錄化解過程,對自身無法化解的爭議要提出具體化解意見附卷備查;
(2)對有重大涉訴或信訪隱患的行政爭議,要及時撰寫工作報告,逐級上報縣化解委備案;
(3)對涉訴行政爭議,在收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后三日內組織內部會議,集體研究實質性化解方案并出具化解報告或意見,逐級上報縣化解委備案;
(4)對涉訴行政爭議,在收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后,及時按照法律規定應訴,并向人民法院遞交實質性化解方案。方案應詳細載明爭議的起因、前期化解過程及結果、下一步實質性化解措施等內容,方案應附前期化解卷宗等證據材料;
(5)發揮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對實質性化解爭議的促進作用,確保行政案件出庭應訴率達到100%;
(6)認真研究人民法院司法建議,在答復期限內及時向人民法院回復司法建議采納情況,及時回復率達到100%;
(7)涉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其他行政工作職責。
2.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過程中,應履行如下職責:
(1)在行政訴訟中應樹立實質性化解思維,將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貫徹訴訟全過程,充分發揮橋梁作用,積極同相關行政機關溝通,實質性化解行政糾紛;
(2)對具備訴前協調解決條件的行政案件,應根據立案登記制度要求編立訴前調解案號,委托特邀調解組織或調解員實質性化解糾紛;
(3)積極探索建立行政爭議訴前多元解決糾紛機制,在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過程中可以采取人民調解、律師調解等多種方式,同時可以與行政機關、行業協會、群團組織等形成機制共建、信息互通,豐富行政審判的權利救濟功能,提升行政審判效果;
(4)建立“矛盾協調化解建議函”制度,以發送“矛盾協調化解建議函”為抓手,充分發揮社會協同作用,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積極探索“矛盾協調化解建議函”多元化發送方式、途徑和對象,并做好建議函發送后的情況反饋、效果評估、爭議解決進度跟蹤等工作;
(5)對征收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后的行政賠償糾紛,人民法院應充分衡量未涉訴的類案補償或賠償標準,參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審理違法征收、違法強拆類行政賠償案件的工作指南(試行)》確定的賠償原則和標準作出裁判。根據案情確需突破上述標準的重大疑難或涉眾案件,需依法經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并及時向縣化解委報備;
(6)涉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其他審判工作職責。
3.人民檢察院
檢察機關在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過程中,應履行如下職責:
(1)人民檢察院對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監督中應當把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作為處理案件,定紛止爭的重要職責。主要包括以下三類案件:正在辦理的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和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受理的行政申訴案件;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起訴,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后當事人仍在向檢察機關申訴,但當事人訴求合理合法,有化解可能的案件;人民法院行政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致使行政爭議未能得到化解的案件;
(2)建立行政爭議化解機制,工作中實行臺賬式管理,制定化解預案,經檢察長批準后實施,也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人民監督員參與化解,必要時啟動公開聽證程序;
(3)人民法院辦理案件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邀請人民檢察院共同化解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參與;
(4)對辦理案件中發現有嚴重損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嚴重損害公民、組織實體權益或者嚴重影響法律正確實施、需要附帶審查規范性文件的,涉及多名行政相對人的群體性案件,檢察機關在化解中應當研究決定,并報縣化解委備案;
(5)涉行政爭議實質化解的其他檢察工作職責。
4.縣政府辦
縣政府辦在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過程中,應履行如下職責:
(1)對政府作為被告的訴訟案件,應當做好及時組織應訴、確定應訴承辦單位、辦理文書傳遞蓋章手續、組織好重大疑難案件的論證、撰寫糾紛實質性化解方案等工作;
(2)涉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其他工作職責。
5.司法行政機關
司法行政機關在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過程中,應履行如下職責:
(1)積極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揮調解程序在化解行政爭議方面的積極作用,并在明確行政爭議、初步揭示案件事實等方面為糾紛實質性化解打下基礎;
(2)建立律師參與行政糾紛調解工作機制,確定具有行政訴訟經驗的律師名單,在具體糾紛化解需要時,可提供第三方調解力量,參與調解過程;
(3)對所調解的涉訴行政糾紛提出實質性化解的專業法律意見;
(4)涉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其他司法行政工作職責。
四、實質性化解措施
(一)人民法院實質性化解措施
人民法院在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中,采取以下實質性化解措施:
1.人民法院應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3號),強化行政機關負責人在爭議實質性化解中的作用。
2.復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案件中,人民法院應采取必要方式推動復議機關參與行政爭議調解、和解,發揮復議機關在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中的積極作用。復議機關作為單獨被告案件中,基礎行政爭議具備實質性解決條件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建議原行政行為作出機關參與化解。
行政爭議涉及多個行政機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分別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積極適用合并審理方式,集中歸納主要行政爭議,組織多個行政機關開展聯動化解工作。
3.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涉及關聯民事爭議,且該民事爭議屬于行政案件前置基礎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對符合一并審理條件,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應當予以受理。
對民事爭議雖不具備一并審理條件,但屬于本院管轄的,應做好與立案庭、民事審判庭的會商工作,力促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
關聯民事糾紛已經在其他法院審理,人民法院應當保持溝通、及時關注,有實質性解決可能的,可參與民事爭議的調解。
4.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或裁判后,經過協調化解等途徑仍無法實現行政相對人正當訴求的,可以根據實際案情,根據司法救助有關規定,給予當事人必要的司法救助。
5.對被訴行政行為應當判決撤銷,但因情勢需要判決確認違法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具體案情依法判決行政機關采取補救措施、承擔賠償責任。
給付之訴、履行之訴審理過程中,應當對行政機關給付或者履行的實質條件進行審查,經審理查明被告行政機關拒絕決定或不作為確屬違法,且原告申請符合給付或者履職的實質性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給付判決或者履行判決。
6.對于行政相對人確有需要且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裁定先予執行,必要時應當予以釋明,指導當事人提出申請。
(二)人民檢察院實質性化解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中,采取以下實質性化解措施:
1. 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部署,堅持“在辦案中監督和監督中辦案”的原則,依托辦理行政監督和行政執行監督案件進行化解爭議。
2.檢察院要與相關部門建立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完善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聯動機制,促使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探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邀請檢察機關介入正在審理的行政案件、行政復議案件化解機制。
3.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檢察長親自辦案。縣檢察院在市檢察院的指導下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要充分運用調查核實權,為化解行政爭議奠定基礎;行使調查核實權,需經檢察長批準。
4.對法院沒有實體審理而駁回起訴,但當事人訴求合理合法,有化解行政爭議可能的申訴案件,檢察機關要會同有關政府部門、行政機關、社團組織、行業協會等做好協調督促、法律援助、法律救助、公開聽證,共同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5.辦理案件要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發現、解決訴求背后的問題矛盾,及時與法院、行政機關溝通,為當事人建立溝通渠道,在法律范圍內幫助解決和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理訴求,引導其放棄不合理要求,促成雙方達成共識。
6.在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時,檢察機關要樹立司法為民思想,對民事糾紛和行政爭議交織案件,特別是互為判決依據的案件,堅持解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同步進行原則,定紛止爭。
7.對法院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抗訴和檢察建議功能,糾正錯誤裁判,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五、健全行政爭議化解工作機制
(一)建立行政爭議化解工作運行機制。明確化解委機構設置、職責任務、會議制度等;進一步規范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措施,細化工作流程;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探索開展行政爭議訴前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工作,暢通行政爭議訴前多元化解渠道。
(二)建立化解責任豁免機制。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堅持自愿、合法原則,應訴機關及應訴人員依法開展行政爭議化解工作,受法律保護,非因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故意行為導致化解違法或明顯不當,原則上不應追究個人法律責任。
(三)建立過錯追究機制。將行政機關參與行政訴訟化解及協議履行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考核,形成定期通報制度。對經法院司法確認的化解協議,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可依法決定強制執行,并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建立對行政爭議多發、敗訴率高的地方和部門約談制度。
(四)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和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縣委縣政府年度綜合考評和文明單位考核內容。
(五)建立重大行政案件督導機制。針對行政相對人人數眾多、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或嚴重影響政府形象與公信力的行政案件,由化解辦直接提請本級政府主管領導督辦,由涉訴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牽頭化解,化解過程與化解結果報本級政府備案,凸顯領導干部對化解工作的重視,增強化解的決策力度和協調力度。
(六)健全行政爭議化解保障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行政爭議化解工作人、財、物保障,將行政爭議化解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將行政爭議化解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體系,定期向政府常務會議匯報重點案件解決情況。加大行政爭議化解工作宣傳力度,對積極參與、協助、支持的相關部門、組織,給予宣傳、表彰,及時總結行政爭議化解工作經驗予以推廣。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同時《濮陽縣人民政府 濮陽縣民法院 濮陽縣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作的若干意見(試行)》(濮縣政〔2021〕13號)廢止。
濮陽縣人民政府
濮陽縣人民法院
濮陽縣人民檢察院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