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縣文化廣電旅游局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及行為規范公示
為全面掌握本部門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落實和全覆蓋,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優化營商環境,依據省、市司法機關的統一安排部署,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現制定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及行為規范內容如下:
第一項制度
濮陽縣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行為,提高文化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切實做到依法行政,結合全縣文化市場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做好行政執法公示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公示是指行政執法單位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將本單位的行政執法職責、依據、范圍、權限、標準、程序等行政執法內容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制度?!?/span>
第四條: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全面、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公示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不予公開外,應當公示以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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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主體;
?。ㄈ┪幕袌鲂姓谭C關委托執法事項;
?。ㄋ模┪幕袌鲂姓幜P的依據、種類、幅度、程序;
?。ㄎ澹┪幕袌鲂姓_認的事項、依據、 條件、數量、程序、期限、費用等;
?。┪幕袌鲂姓z查情況;
(七)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裁量標準;
?。ò耍┪幕袌鲂姓谭殭噙\行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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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文化市場投訴舉報的方式和途徑;
?。ㄊ唬┪幕袌鲂姓谭C關的辦公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網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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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公示內容屬于權力清單范疇的,按權力清單要求進行公示。
第六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發布公告;
?。ǘ┩ㄟ^本級政府或本部門網站公布;
?。ㄈ┰谵k公場所設置公示欄或電子顯示屏公布;
?。ㄋ模┰谵k公場所放置公示冊、公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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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新頒布或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生效或廢止后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八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關執法職能調整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調整。
第九條:文化市場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公示內容要求說明、解釋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指定人員做好釋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公示內容應當經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審定后公示。
第十一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單位違反本制度,對應當公示的行政執法內容而沒有公示的,由縣政府法制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理。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項制度
濮陽縣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文化市場執法檢查工作,促進依法行政,規范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濮陽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對各類文化經營場所進行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的整個過程。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必須進行全過程記錄。
第四條:執法人員實施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在場,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五條:具體記錄方式為文字、錄音、錄像、視頻監控。
第六條:在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的過程中除文字記錄外,對重要環節和容易產生爭執糾紛的環節要采用錄音、錄像或視頻監控的方式進行記錄。
第七條:文字記錄內容及格式要符合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字。
第八條:音視頻記錄要及時整理,文件名以日期+地點+事件+執法人員姓名的方式命名。
第九條:所有記錄內容以事件為主線歸檔,記錄時限以事件結束時間為準。
第十條:電子材料保存在專用電腦上,要建立記錄內容索引目錄,方便查找和使用。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項制度
濮陽縣文化市場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處罰行為,促進行政處罰合法、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法制審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決定之前,縣文廣旅體局法制部門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未經法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不得作出決定。
第三條: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調查終結之日,將案件材料和相關情況向縣文廣旅體局法制部門提交審核。
第四條:法制審核的主體及期限,縣文廣旅體局法制部門承擔法制審核責任,應在收到行政處罰案件相關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第五條:法治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材料是否齊全;
(二)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三)行政處罰是否適當;
(四)程序是否合法。
第六條:法制審核結果及其反饋,縣文廣旅體局法制部門對案件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對違法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處罰的建議;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補充調查,并將案卷材料退回;
(四)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提出修正意見;
(五)對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六)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提出不予處罰意見;
(七)對重大、復雜違法案件,較大數額罰款的案件,建議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集體研究決定。
第七條:法治審核結果的處理
(一)行政處罰案件經縣文廣旅體局領導批準后,由辦案機構制作、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
(二)行政處罰案件需要舉行聽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本制度由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濮陽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