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度清單
濮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度
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指與企業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密切相關,企業不取得許可不能進入特定行業或領域開展經營的行政許可事項。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就其符合許可條件作出承諾,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范化解風險的,實行告知承諾。
對已經具備許可條件的告知承諾,由申請人自愿作出承諾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當場作出許可決定;對在一定期限內即可具備許可條件的告知承諾,由申請人自愿作出相應承諾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在期限內達到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并提交補充材料后,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當場向企業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由申請人自主選擇。申請人不愿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或者按一般程序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
在具體辦理過程中,對因企業承諾可以減省的審批材料,不再要求企業提供;對可在企業領證后補交的審批材料,實行容缺受理、限期補交。此外,推進“兩個免于提交”,本省各級政府部門核發的材料,能通過數據共享查詢、核驗的,原則上一律免于提交;凡能夠提供電子證照的,原則上一律免于提交實體證照。
加強信用監管,建立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施告知承諾申請人信用信息,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向社會公開,建立承諾人虛假承諾、違背承諾的失信懲戒機制。
申請人存在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用等級較差或分數較低,或者因作出虛假信用承諾被行政處罰且尚在披露期的,不適用告知承諾。涉及公共安全、生態保護、人身健康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
2021年7月3日
5.濮陽縣人社局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情況說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