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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發布于:2021-11-10 10:0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優化轄區內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規范煙草制品流通秩序,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遵循依法依規、服務社會、科學規劃、均衡發展的基本原則。綜合考慮轄區內人口分布、地理位置、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消費能力等因素,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轄區內行政許可資源配置情況,對轄區內煙草制品零售點設置進行的布局規劃。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濮陽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置與管理。

濮陽縣煙草專賣局實施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應當遵循本規定,并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經申請人申請,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本轄區內零售點布局按照一址一證原則按需設置。

零售點設置于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并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場所范圍內。

第五條 濮陽縣煙草專賣局根據受理時間的先后順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六條 零售點布局規劃情況及登記備案情況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二章  零售點總體布局規劃

第七條 根據區域位置、人口消費結構、人口密度、商業活動特征、特殊環境差異等因素將濮陽縣轄區劃分為:縣城繁華街道、縣城一般街道、鄉鎮集市、行政村、特殊區域等五個區域。

第八條 縣城繁華街道:指具有商戶相對密集、人口密度較大、商業活動較活躍、卷煙銷量較高特征的區域。

第九條 縣城一般街道:指縣城除繁華街道以外的街道,包括開放型居民區、集貿市場街道。

第十條 鄉鎮集市:指鄉鎮政府所在地、農村沿主要公路形成的開放型集貿市場,具有人口密度較大、商業活動較活躍特征的區域。

第十一條 行政村區域:指按政府行政區劃除縣城街道、鄉鎮集市以外的農村區域。

第十二條 特殊區域:指相對封閉、功能性清晰或具有其他明顯特征的區域,包括封閉型集貿市場、監獄、住宅小區、工業園區、大型建筑工地等區域。

第十三條 各區域零售點的設置采取不同的布局模式:

(一)縣城繁華街道、縣城一般街道、鄉鎮集市、行政村邊沿縣級以上公路沿線未形成集貿市場的區域零售點的設置采取間距限制模式;

(二)行政村零售點的設置采取總量限制模式;

(三)特殊區域零售點的設置采取總量限制模式、間距限制模式相結合;

(四)不同間距標準交界地區零售點設置按照相對較高間距標準測算。

第三章  零售點布局設置標準

第十四條 在縣城繁華街道設置零售點,與最近零售點的間距不低于50米;在縣城一般街道設置零售點,與最近零售點的間距不低于100米。(詳見附件1《濮陽縣縣城繁華街道布局信息名錄》)

第十五條 在鄉鎮集市設置零售點,與最近零售點的間距不低于100米。

第十六條 行政村邊沿縣級以上公路沿線未形成集貿市場的區域零售點間距不低于400米。

第十七條 行政村區域設置零售點,現已設有1個(含1個)以上卷煙零售點的行政村不再增設零售點,目前沒有卷煙零售點的行政村可以增設1個零售點。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村相關信息《濮陽縣行政村零售點布局名錄》(詳見附件2)。

第十八條 特殊區域按照以下標準設置零售點:

(一)住宅小區主大門兩邊臨街門面房以主大門門邊為起點往外延伸100米范圍內不得超過3個零售點;相對封閉式小區內,500戶以上可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300戶可增設1個零售點,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零售點;

(二)相對封閉型的集貿市場、大型綜合性(批發)市場、專業市場、工業園區、度假村、旅游風景區內卷煙零售點設置,商鋪在150戶以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超過150戶的每增加100戶可增設1個零售點,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

(三) 軍隊大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大型建筑工地、大型企業單位等結合管理部門的規定原則上可設置1個零售點(需要申請人為煙草部門執法及服務人員提供出入證明的,申請人應當提供);

(四) 2000 人以上規模的高等院校(同一校區)可以設置1個零售點,但原則上總數最多不得超過3個;

(五)客房在200間以上的賓館酒店、經營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館、經營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超等出入口樓層內部原則上設置1個零售點,按照一址一證的原則辦理,不受所在區域合理布局距離限制且不作為周邊新設零售點的參照;

(六)客運車站、火車站、高鐵站等公共交通樞紐點單層候車大廳內原則上可設置1個零售點;

(七)高速公路單側服務區原則上可設置1個零售點。

第十九條 不以經營煙草制品零售為主營業務或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設置零售點不得超過本轄區持證商戶的 1%(如糧油蔬菜、水果店、蛋糕店、熟食店、足浴按摩、文化體育、音像制品、母嬰用品、家電家具、床上用品、通信器材、金融證券、儀器儀表、五金電料、金銀珠寶、修理修配、寄遞配送、服裝制售、美容美發、中介勞服、寄賣典當、汽車租賃、汽車美容、傳真打印、機耕農具、照相館、農畜養殖、祭祀銷售等)。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且無禁止準入情形的,設置零售點可適當放寬標準,但應當作為周邊新設置零售點的參照,同一申請人在本轄區內僅享受一次放寬政策: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自主經營能力且無涉煙違法經營行為的殘疾人、軍烈屬,持有政府職能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書或相關證明,由本人實際經營,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受理;

(二)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原持證人申請變更經營地址或自歇業之日起6個月內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重新選址申領許可證的,不受所在區域間距和數量標準的限制;

(三)因中小學、幼兒園的新建、改造、修訂合理布局標準等客觀原因造成經營地址不符合合理布局規定中小學、幼兒園周邊間距標準要求,主動遷址經營,原持證人自許可證歇業之日起6個月內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重新選址申領許可證的,參照所在區域間距限制標準減半執行,但不得突破所在區域數量控制標準;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規定等不得放寬。

第四章  不予設置零售點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申請主體

1、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

2、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零售業態屬于“娛樂服務類”的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有《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情形除外)或者個體工商戶及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4、被列入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違法失信黑名單》的申請主體,應當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單”。

(二)經營場所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3、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等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場所(如生產、銷售、經營、儲存如化工、農藥、油漆、糧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揮發類物質,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或者國家規定嚴禁煙火的區域);

4、醫療衛生機構、影劇院、音樂廳、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網吧、KTV、酒吧等人口密集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公共場所內;

5、同一經營地址已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6、住宅小區除平層全開放式門店(商用屬性)外的其它場所;商住兩用大樓除一樓全開放外的其他場所;

7、未形成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服務類等實際商品展賣場所的商用樓宇內;

8、經營場所經實地核查尚未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無門頭招牌、未達到經營條件或經營場所與營業執照登記事項不符的,拒不改正的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經營模式

1、利用自動售貨機(柜)或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2、通過電玩游戲機等方式開展以煙草制品為獎品的游戲活動的;

3、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四)特殊區域

1、中、小學校園內及所有出(入)通道口最短可通行距離 100 米以內不予設置零售點,幼兒園校園內及所有出(入)通道口最短可通行距離 30 米以內不予設置零售點,可向學校、幼兒園內銷售卷煙的窗口、柵欄等情形的場所不予設置零售點;

2、青少年培訓機構等未成年人聚集場所;

3、經營場所位于國家機關、黨政機關內部及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性經營場所內;

4、因內部管理要求導致煙草專賣人員無法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區域。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煙草專賣局、本地政府規定的其他不予設置零售點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指固定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應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依法取得使用權,具有合法的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屬于違法建設、危險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經營場所的房屋。

經營場所包含營業區域及因經營需要存放卷煙的倉儲區域,經營場所的確認以煙草專賣執法人員現場勘查結果為準。

不屬于本規定所指“固定經營場所”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經營場所:違章建筑、臨時建筑、簡易搭蓋、活動板房、流動攤點、占道經營、報刊亭、電話亭、公交站臺、保安亭、政府列入危房等無法定產權的不固定場所。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指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與生活區域相獨立,可對消費者平層全開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陽臺、車庫、地下室、儲藏室等。

界定標準是經營場所與住所沒有直接連通的門戶;凡與經營區域連通的均視為經營場所與倉儲場所。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指的中小學、幼兒園是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實施中等、初等、學前教育的學校,包括幼兒園、普通小學、普通中學和其他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的各類學校,如職業中等專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等。

幼兒看護點、學前看護點、學前服務點等機構等類似幼兒托管的場所不屬于本規劃所稱的“中小學、幼兒園”。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指營業面積是指營業場所的實際面積,不包括獨立的辦公場所、倉儲、車庫、公共通道、停車場等。

第二十六條 測量標準

(一)本規定所指“間距”是指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經營場所出入口與最近的卷煙零售點經營場所出入口之間的行人不違反交通規則、習慣性行走的可通行最短距離(距離測量時,起止點分別為最近零售點與申請場所出入口最近一側門邊,不得穿越隔離護欄、護墻、花壇、花園等不適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礙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間無隔離護欄的,零售點之間的間距按最短直線距離測量。(詳見附件3)

①涉及兩條及以上間距標準不同的街道,在與相鄰零售點測量間距時,以申請零售點所在街道間距標準進行測量;

②經營場所位于兩條及以上布局標準不同的區域或街道交匯處的,應同時滿足申請所在區域或街道布局標準;

③經營場所位于各類綜合性(批發)市場、專業市場、貿易市場、對外開放的綜合性商貿中心區域內,區域涉及兩條及以上間距標準的,按所在區域最高間距標準執行。

(二)中小學、幼兒園門口零售點的“距離”:是指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規定、習慣性行走的最短路徑進行測量,其起點和終點分別為中小學、幼兒園出入口與申請場所出入口的最近一側門邊。

(三)申請人申請辦理許可證的經營場所有兩個及兩個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應當同時達到所在區域規定的零售點間距標準。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內”“以上”“不低于”“不得超過”“范圍內”均含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濮陽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2016年11月3日印發的《濮陽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濮縣煙〔2016〕90號)同時廢止。

 

附件1:《濮陽縣縣城繁華街道布局信息名錄》.doc

附件2:濮陽縣行政村零售點布局名錄——最終修改版本 1.xls

附件3:《濮陽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勘驗規則》.doc

 

                                                                                 濮陽縣煙草專賣局    濮陽市煙草公司濮陽縣分公司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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