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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1-04-13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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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濮縣政文〔2021〕31號濮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濮陽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濮縣政文〔2021〕31號濮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濮陽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辦),各產業集聚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


《濮陽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4月7日

 

濮陽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翻建住房(以下統稱自建住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之外的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制度,完善宅基地使用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編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計劃并通報同級自然資源部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許可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農村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加強村民自建住房風貌規劃;辦理農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動產登記。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設質量安全行業管理工作,指導鄉鎮(辦)對村民自建住房建設質量安全進行監管,負責引導村民住房建筑風貌,組織編制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組織建筑工匠培訓和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建筑材料生產、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維護建材市場秩序,及時發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鄉鎮(辦)負責本轄區內宅基地審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設管理,對村民自建住房質量安全負屬地管理責任。

發展改革、公安、紀檢監察、督查、林業、電力、水利、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細則。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設要適應村莊演變規律,堅持規劃先行、節約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則,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傳統民居和鄉村風貌。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五條 根據實際需要編制縣域村莊分類和布局規劃、實用性村莊規劃。堅持“先規劃后建設、無規劃不建設、無審批不開工”的原則。鄉鎮(辦)統籌考慮土地利用、產業發展、人居環境整治、生態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等因素,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報縣政府審批。作為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依據,村莊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和變更。在規劃農村宅基地時,要考慮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因素,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地帶和地質條件不穩定區域。

第六條 依托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開展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引導村民全程參與村莊規劃編制,充分聽取村民意見,組織編制村莊宅基地現狀圖、住宅建設用地規劃圖和宅基地需求預測十年計劃表,張榜公布,并由群眾監督。

做好用地保障。在編制縣域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時預留不超過5%的計劃指標,用于新增集體建設用地,有效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合理需求。同時充分挖掘村內荒坑、荒地等閑散土地資源,依法依規做好“一戶多宅”的騰退和集中供養五保戶等閑置宅基地的收回,村民新增住宅用地應優先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

第七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人均耕地少于一畝的,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34平方米;人均耕地一畝以上的,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67平方米。村莊規劃對村民自建住房標準做出統一安排,原則上以不超過三層的低層住宅為主,不規劃建設三層以上的住房。確需建設三層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村級組織)以及利益相關方的同意后,納入村莊規劃。


                     第三章 宅基地申請審批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宅基地使用權,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參照農村集體產權改革有關規定。按照在群眾民主協商基礎上確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體程序、標準和指導意見,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備案機制。成員身份的確認既要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可,又要防止多數人侵犯少數人權益,切實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符合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資格。

第九條 農村宅基地審批要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為單位提出申請:

(一)無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而現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三)現住房影響鄉鎮(辦)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四)符合政策規定遷入村集體組織落戶為正式成員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災害損毀或避讓地質災害搬遷的;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請表》《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第十一條 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后,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討論通過后,村民小組將村民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提交村級組織審查。沒有分設村民小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級組織統一辦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將村民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建房標準、相鄰權利人意見等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討論通過后將討論結果進行公示,并留存照片,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連同《農村宅基地和自建住房申請表》《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家庭戶口薄復印件和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起報送鄉鎮(辦)。未通過的,由會議召集人告知申請村民未通過原因。

第十三條 鄉鎮(辦)要加強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機構隊伍建設,成立以主要負責同志任主任的規劃建設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并針對農村宅基地審批、村民自建住房監管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機制。

鄉鎮(辦)規委會辦公室設立一個窗口對外受理申請,組織本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房屋建設管理等相關機構進行實地審查。農業農村機構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是否經過村級審核公示等。自然資源機構負責審查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地質條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是否辦理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等。涉及林業、電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原則上優先審批使用村莊空閑宅基地,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對符合條件的,出具聯審聯批意見填寫《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規劃許可)申請表》,并繪制宅基地坐標平面位置圖。

第十四條 根據各相關機構聯審結果,由鄉鎮(辦)對村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對審核通過的發放《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審核沒有通過的及時告知村級組織。鄉鎮(辦)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將有關資料歸檔留存,并將審批情況報縣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新宅基地的申請審批要圍繞中心村規劃建設,嚴禁在搬遷撤并類村新劃宅基地。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翻建住房的,本戶要承諾保證符合村莊風貌管控、建筑質量安全,鄉鎮(辦)行政村提供便民服務簡化審批流程。

第十六條 村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和鄉鎮(辦)對村民宅基地申請不予審批的情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審批宅基地。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四章 一戶多宅和宅基地面積超標治理

 

第十七條 以“依法依規、村民自治,明晰產權、分類處置”為指導,著力解決農村宅基地使用中的歷史遺留問題。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提高農戶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嚴格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和公示制度,依法合理民主決策,確定各行政村一戶多宅認定標準和宅基地面積超標的基數。

第十八條 確定為一戶多宅的戶,多占的宅基地必須騰退,收歸集體。對于一戶一宅超面積的部分以騰退為主、有償使用為輔,對于群眾繼續使用意愿強烈的,可以在村民自治的基礎上,合理確定有償使用標準。影響村莊規劃或占用村主要公共用地的,要堅決騰退。對于一戶多宅和宅基地面積超標拒不執行村處理意見的農戶,村級組織暫緩出具不動產登記相關證明,有權單方申請注銷其宅基地證和不動產權證書;也可以申請納入征信體系不誠信名單。

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納入村級集體資產賬戶,按照村財鄉管的原則重點管理,主要用于村莊人居環境整治、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十九條 全縣黨員干部及其直系親屬要做出表率,帶頭落實。多占、超占宅基地治理要同“掃黑除惡”、打擊村霸無賴行動相結合。紀檢監察部門對發現的違紀違規線索及時查處。

                     第五章  風貌管控

 

第二十條 村莊規劃應延續村莊傳統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村民自建住房宜體現當地傳統民居風格,弘揚傳統建筑文化,將傳統建造技藝與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相結合,鼓勵發展裝配式建筑,建設功能現代、風貌鄉土、成本經濟、結構安全、綠色環保的宜居住房。

第二十一條 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結合當地村民安居需求、氣候條件、地形特點、傳統文化和傳統民居風貌等因素,組織編制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無償提供給村民使用。鄉鎮(辦)要按照村莊規劃確定的村莊總體風貌定位,選擇適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20套以上,引導村民按照設計圖冊建設住房。

第二十二條 鼓勵大專院校、規劃設計單位為鄉村建設培育、輸送實用型人才,推薦規劃、設計、建筑工程等專業人員為村民自建住房提供服務、參與鄉村建設。

                    第六章  建房管理

 

第二十三條 村民要在取得《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向鄉鎮(辦)提交施工圖紙、施工合同、施工人員信息、質量安全承諾書等資料,鄉鎮(辦)要在10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開工。

村民自建三層以上住房經鄉鎮(辦)審查符合開工條件的,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范圍。

第二十四條 村民自建住房可選用政府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也可委托具備房屋建筑設計資質的單位或建筑、結構專業的注冊設計人員進行設計并出具施工圖紙。鼓勵鄉鎮(辦)聘請相關技術人員為村民自建住房繪制符合設計規范的圖紙,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建筑工匠培訓制度。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鄉鎮(辦)組織建筑工匠參加技能和安全生產培訓。村民自建住房需選擇經過培訓的建筑工匠或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并簽訂施工合同,約定質量和安全責任。建設三層以上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須選擇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

參與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明確施工現場的負責人、質量員、安全員等主要責任人,對承接的房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

第二十六條 在建房過程中,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要選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或建筑工匠應當協助建房村民選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施工單位或建筑工匠應當勸阻、拒絕。

第二十七條 同意村民自建住房開工建設的,鄉鎮(辦)要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機構進行現場開工查驗,確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經現場開工查驗的,不得開工。

第二十八條 鄉鎮(辦)要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形成檢查記錄。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建設主體提供有關資料;

(二)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房屋質量安全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阻礙。施工中發生事故時,鄉鎮(辦)要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及應急管理、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鄉鎮(辦)要明確質量安全專管人員對村民自建住房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管。

村民確需在原有住房上加層的,要按照新建住房程序進行審批和監管。

第三十條 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要向鄉鎮(辦)申請竣工驗收。鄉鎮(辦)接到申請后,要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村民、施工負責人、技術人員,實地查驗村民是否按照批準面積、規劃要求和質量要求等建設住房。對驗收合格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

村民自建住房通過驗收后,村民可持《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以及其他規定的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七章  盤活利用閑置的宅基地和住宅

 

第三十一條 在治理多占、超占宅基地的同時,積極穩妥推進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對閑置宅基地和住宅進行整理,因地制宜盤活利用。把零星分散的閑置宅基地建成游園、樹園、果園、菜園,倡導“一宅變四園”;把連片的閑置宅基地建成文化生活廣場、村莊景觀、文化景觀等基礎設施;把有利用價值的閑置住宅,開發成鄉村博物館、圖書室、活動室等村民活動場所;對有特色的閑置村莊倡導發展文化旅游和農事體驗活動等。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立省市指導、縣級主導、鄉鎮(辦)主責、村級主體的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機制。縣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加強對鄉鎮(辦)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的指導。鄉鎮(辦)切實承擔起宅基地監管職責,要依法組織開展農村用地建房動態巡查,特別是加強對城鄉結合部、公路沿線的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使用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三條 按照《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和《濮陽市貫徹<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實施方案》要求,鄉鎮(辦)要組建10人以上的綜合執法隊伍,配齊執法裝備,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及時對村民違法用地、未批先建、違規建房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現和查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拆除。

第三十四條 落實“三到場”要求。鄉鎮(辦)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后,要及時組織本級農業農村和自然資源機構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經批準用地建房的農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鄉鎮(辦)或授權的牽頭部門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范圍,鄉鎮(辦)及時組織農業農村和自然資源機構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農戶建房完工后,鄉鎮(辦)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實地檢查農戶是否按照原批準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

第三十五條 村級組織在鄉鎮(辦)的指導下,制定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辦法,依法管好宅基地。要加強農村宅基地日常巡查,建立協管員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涉及宅基地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并將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情況及時向鄉鎮(辦)報告。

第三十六條 建房村民和設計、施工、材料供應單位或個人依法對住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鄉鎮(辦)及其有關行政管理機構要依法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關手續,不得違規收取費用;對在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審批、監管、執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過程中,法律、法規、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縣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對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請表.docx


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docx


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規劃許可)審批表.docx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docx


農村宅基地批準書.docx


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docx

濮陽縣農業農村局

關于《濮陽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理順體制、規范程序、加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濮陽市貫徹<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出臺背景

為規范和加強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翻建住房管理,組織相關人員2月23日赴平頂山郟縣調研學習,借鑒其他省市縣好的做法,征求局委意見,多次組織各鄉鎮、局委和知名村支書參加的研討會,起草了《濮陽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召開了鄉鎮書記座談會,充分聽取基層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組織縣直相關部門,多次研究討論。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九章四十條。

第一章 總則,明確了加強農村宅基地和農民自建房管理的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管理部門職責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規劃編制,明確了布局規劃、用地保障和宅基地面積標準。

第三章 宅基地申請審批,明確了農村宅基地申請主體、村民申請、小組討論、村級審查、成立組織、鄉鎮審批的流程。

第四章一戶多宅和宅基地面積超標治理,明確了歷史遺留問題、多占宅基地必須騰退、處理措施和有償使用費用的管理。

第五章 風貌管控,將風貌管控納入村規民約,培育特色風貌,編制圖冊,鼓勵設計人員下鄉。

第六章 建房管理,明確了村民自建房施工備案、施工圖紙、施工隊伍、建筑材料、開工查驗、施工現場管理、質量安全監管、建成驗收和核發證書的要求。

第七章 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住宅,引導村民積極推進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的利用。

第八章 監督管理,明確了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機制、綜合執法、村級管理、違規建房的法律責任和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等事項。

第九章 附則,明確辦法試行日期。

三、主要特點

一是突出整體性。《辦法》以宅基地管理為核心,上延到規劃,下延至質量管理,形成規劃、審批、建房管理、風貌培育、執法監管等完整的管理體系。

二是明確審批程序。鄉鎮人民政府明確專門機構負責農村宅基地和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建立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的農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聯審聯辦制度。

三是強化質量安全。從施工備案、圖紙、隊伍、材料到開工查驗、現場管理、建成驗收,形成閉合管理,強化村民自建住房質量和安全。

四是明確執法主體。明確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查處村民違法用地和違規建房行為。各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

                                        濮陽縣農業農村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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