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縣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
(發布于:2020-08-10 09:12)
為貫徹落實《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試行)的通知》(國衛辦政務函﹝2019﹞698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20〕5號)精神,全面推進我縣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我委編制完成了《濮陽縣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標準指引》)及《濮陽縣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試行)》(以下簡稱《標準目錄》)。
一、總體要求
(一)充分認識開展全縣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重要意義。落實《標準指引》要求,及時、準確、規范地公開《標準目錄》等相關信息,推進衛生健康領域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以下統稱“五公開”),更加方便群眾、企業辦事并獲得便捷服務,提升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和滿意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內容,對提升基層衛生健康政務服務水平、行業監管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促進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斷深化認識,切實增強做好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
(二)工作目標。貫徹國務院、省、市、縣政府關于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的決策部署,把規范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工作作為提升衛生健康工作水平的重要舉措,以增進人民群眾幸福感和滿意度作為出發點和立足點,全面推進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顯著提升全縣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能力和水平。
二、適用范圍
《標準指引》適用于縣級及以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共衛生健康服務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或企事業單位。
三、標準目錄制定實施有關要求
《標準目錄》編制工作以易于社會公眾查閱和使用監督,便于基層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照操作為原則,根據縣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有關要求,參考河南省《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試行)》和基層權責清單等,進一步細化、清單化公開事項和內容。《標準目錄》共包括政務公開事項11大類、160項,原則上應予以全部公開。考慮本地基層實際情況,《標準指引》對本目錄公開事項及相關要素可調整的情形作出規定如下:
(一)關于“類目”。所列14列類目為國家要求的必備內容,可以視情況增加類目,但不可以刪減類目。
(二)關于“序號”。序號共4位,由2位一級事項代碼和2位二級事項代碼組成。“一級事項”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備案、公共服務等11類,代碼依次為01、02、03.....。“二級事項”代碼為同一“一級事項”中的順序排列。
(三)關于“公開事項”。主要依據為法律、法規、地方法規、國務院文件、國家、河南省衛生健康委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原則上不能減少二級事項。需增加二級事項的,應當按同一事項類別順序編碼,并按表頭所列類目補全相應事項內容。
(四)關于“公開內容”。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不得公開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
行政許可類事項公開內容中的“辦事指南”具體要素,是依據國務院審改辦、國家標準委印發的《關于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的通知》(審改辦發﹝2016﹞4號)和《國家衛生健康委本級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規定梳理的,為行政許可類事項辦事指南中應當公開的基礎要素,目前還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可視實際作表述說明(如“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如無收費情況的,只需標注為“無”即可),但應當逐步做到與國家標準一致。面對公眾的服務類事項公開內容時,應當盡量體現便民原則,如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出具醫學診斷證明等事項,公開的內容側重于辦理要求、流程等的公開,不涉及個人辦事結果信息的公開。?
(五)關于“公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1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為每項公開事項公開的基本依據,不在每項公開事項的公開依據中重復列出,僅列出專門法律法規和地方法規依據。
(六)關于“公開時限”。《條例》“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的規定,以及《指導意見》“行政執法機關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最基本公開時限”。基層機構可根據自身條件和服務能力調整承諾時限,但承諾時限不得低于“最基本公開時限”的要求。法律法規對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關于“公開渠道和載體”。《標準目錄》中僅規定最基本的公開渠道,可根據本地條件和便民服務需要自行選擇,有條件的地方還可探索創新公開的渠道和方式,自行添加在“其他”項中。其中,選擇“精準推送”方式的要謹慎對待,不得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
四、公開工作流程規范
(一)加強主動公開。要積極通過政府網站及時主動公開目錄內容,并嘗試通過多渠道和載體發布信息,方便公眾查詢獲取。要建立健全標準目錄內容日常維護和動態調整機制,結合衛生健康領域新任務新要求新職責,及時對目錄內容進行調整完善,并做到各公開平臺(載體)公開信息內容一致。
(二)開展政策解讀。加強對基層政務公開工作的宣傳引導和政策解讀,重點做好《標準目錄》的解讀和應用工作。要在確保全面科學規范的前提下,綜合運用傳統媒體、政務新媒體、編印便民服務手冊等方式,讓基層政務工作真正公開在陽光下,不斷提高群眾的知曉率、參與率、滿足感。
(三)回應社會關切。要嚴格落實輿情處置回應責任,密切關注衛生健康領域的重點工作和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等,積極回應,主動發聲。要建立健全協調聯動、信息共享共商、快速應對機制,對涉及衛生健康工作的重大政務輿情及時妥善處置,擴展發聲方式和渠道,讓人民群眾充分感受到黨和政府“在場、在線、在崗”,確保有效輿論引導。
(四)拓寬公眾參與。要結合《標準目錄》的使用和呈現形式等,做好多層面意見征詢、多渠道政策發布和解讀、多途徑政府信息查詢和獲取等工作,拓寬政務公開方式,方便人民群眾對衛生健康領域政務工作知情、參與和監督,進一步提升群眾滿意度、獲得感、幸福感。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將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作為重點工作,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工作組織領導機構,完善工作機制,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明確具體任務和時間節點,壓實責任,全面統籌推進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確保取得實效。
(二)強化隊伍建設。加大對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人員配備、經費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搞好教育培訓,將政務公開特別是《條例》納入干部和公務員培訓內容,切實增強其政務公開意識。實行考核激勵,將推進基層政務公開工作成效作為評優推先的重要依據。
(三)強化業務指導。加強對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工作的指導和跟蹤評估,適時組織業務培訓、經驗交流,定期聽取匯報,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確保各項任務按時間節點保質保量完成。
濮陽縣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試行)情況匯總.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