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濮陽縣專職人民調解員聘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于:2021-07-19 16:05)
濮縣司〔2021〕48號
關于印發《濮陽縣專職人民調解員聘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局機關各部門、各司法所:
為切實加強對我縣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聘任管理工作,更好地發揮人民調解“維穩第一道防線”的重要作用,經局黨組研究,制定了《濮陽縣專職人民調解員聘任管理辦法(試行)》,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濮陽縣司法局
2021年7月3日
濮陽縣專職人民調解員聘任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不斷規范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充分發揮專職人民調解員作用,進一步提升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人民調解員是指由縣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管理和考核,具有一定的人民調解業務專業知識并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兼職從事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并取得相應聘用報酬的非在編工作人員。
專職人民調解員在適用本辦法的同時,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相關規定以及省、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工作規則、程序和制度。
第三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的業務指導、培訓考核工作由縣司法局負責,業務管理工作由司法所負責。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實行聘任制度,聘任期為一年,可以連續聘任。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聘任工作由縣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聘任方式為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或鄉鎮(街道)推薦。
第六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人民調解工作的其他有關規定;
2、熱愛調解事業,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堅持獨立公正調解原則;
3、有一定的基層工作經驗,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從事相關行業領域的工作經驗;
4、年齡一般在25周歲以上62周歲以下,應當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狀況良好,無傳染病和重大疾病,能保證調解工作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
5、堅持擇優推選,優先考慮群眾基礎好、威信高、口碑優、情況熟、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和人民調解事業的五老人員(老黨員、老干部、老勞模、老教師、老退伍軍人)、兩代表一委員,退休公檢法司人員等;
6、縣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聘用專職人民調解員的程序:
1、確定聘用人數、條件和方式,并向社會公布;
2、接受報名,進行資格審核并公示;
3、組織知識、能力測試(可進行筆試和面試);
4、確定初選名單,并進行公示;
5、安排調解崗位,進行試崗;
6、新選聘的人民調解員必須經過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任職培訓,考試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7、聘用單位與被聘人員簽訂聘任表或頒發專職人民調解員聘書。
第八條 選聘的專職人民調解員需提供以下材料:
1、專職人民調解員聘任表兩份貼上照片(并提供照片電子版);
2、身份證復印件2份;
3、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征信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5、畢業證復印件2份;
6、縣級以上醫院健康體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聘用為專職人民調解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受過治安拘留的;
3、有吸毒歷史等不適宜擔任調解員的;
4、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人員名單的;
5、被開除公職人員;
6、其他不得擔任人民調解員的情形。
第十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是以完成調解案件為聘用內容,要求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因調解案件不是每天都有的工作任務,新聘用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業務考察期為1個月。業務考察期滿合格的,予以繼續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十一條 聘用單位對專職人民調解員姓名、年齡、學歷、政治面貌、工作簡歷、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經歷、獎懲記錄、培訓、考核記錄等情況進行存檔,建立檔案。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職責:
1、接受糾紛當事人的申請或派駐單位委托、分流,調解民間糾紛;
2、開展矛盾糾紛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專項治理活動,及時調處矛盾糾紛;
3、及時報告重大矛盾糾紛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防控調處工作,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4、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預防民間糾紛的發生;
5、認真做好糾紛登記、文書檔案管理、調解數據統計和系統信息錄入工作;
6、向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匯報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及時報送有關信息;
7、檢查、督促生效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
8、完成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四章 工作原則和制度
第十三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應遵循以下原則:
1、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和當地風俗進行調解;
2、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堅持公平、公正的調解原則,依法調解矛盾糾紛,不辦關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虛作假;
4、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5、其他應當遵循的原則。
第十四條 實行糾紛排查制度
1、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定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和專項治理活動;
2、每月進行一次矛盾糾紛排查,發現和掌握矛盾苗頭及隱患,提前介入,及時化解;定期開展矛盾糾紛的梳理分析,總結經驗;
3、加強與相關單位、部門溝通聯系,建立矛盾糾紛防范機制,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十五條專職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應遵守以下紀律:
1、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一方當事人;
2、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3、不得侮辱糾紛當事人;
4、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
5、不得接受當事人的吃請受禮;
6、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糾紛當事人收費;
7、其他違反人民調解工作原則的行為。
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聘任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解聘。
第十六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上崗時,持證,著裝整潔大方。
第十七條 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人民調解員不得擔任任何一方的訴訟代理人,不得為一方或雙方介紹訴訟代理人。
第十八條 當事人是專職人民調解員配偶、近親屬或與糾紛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九條 嚴格遵守調解工作涉及的工作紀律,尊重當事各方的生活、工作規律等。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的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內容包括人民調解工作實績、群眾滿意度、參加人民調解培訓和遵守人民調解工作紀律情況等。考核結果作為專職人民調解員先進評比、續聘、聘用報酬發放的參考依據。
第七章 獎勵
第二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工作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職人民調解員給予表彰獎勵:
1、長期從事人民調解工作,任勞任怨,為維護社會穩定作出突出貢獻者;
2、刻苦鉆研人民調解業務,認真總結人民調解工作經驗,勇于開拓創新,對發展人民調解工作理論,豐富人民調解工作實踐作出突出貢獻者;
3、在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工作中,積極疏導,采取果斷措施,有效排除,對制止糾紛激化或減輕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貢獻者;
4、及時提供民間糾紛激化信息,為防止或減輕因民間糾紛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發生,作出較大貢獻者。
第八章 培訓
第二十二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的培訓每年不少于4次(縣和所在鄉鎮(街道)每年至少各2次)。
第九章 解除聘用關系
第二十三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申請解除聘用關系,應當提前一個月向聘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審批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解除聘用關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專職人民調解員資格,并由原聘用單位予以解除聘用關系:
1、對受理的糾紛因發現或報告不及時、調處不得當,導致糾紛激化,受到責任查究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或者不遵守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4、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
第十章 過錯追究
第二十五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違反工作紀律,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處分。處分分為:警告、書面告誡和解除聘用關系3種,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聘用報酬
第二十六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聘用報酬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其中人民調解以案定補資金每半年發放一次。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濮陽縣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