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縣應急管理局首批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發布于:2023-12-05 17:28)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下列輕微違法行為,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
一、從業人員20人以下未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濮陽縣應急管理局監管的金屬冶煉以外的工貿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簡稱“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非主觀故意未按規定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濮陽縣應急管理局監管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簡稱“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變更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6個月內未按照規定經有關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能力考核合格,以及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能力考核合格證超過有效期6個月內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對3名以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
時間、內容均已達規定時間和內容的80%以上,且考核合格,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未記錄3名以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或者內容,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從業人員20人以下未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非主觀故意未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未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非主觀故意未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從業人員2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6個月內未制定、修訂應急預案,但應急預案正在評審或者論證;或者未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3個月內未按規定修訂應急預案,但應急預案正在評審,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未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1處較大危險因素的有關設施、設備上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不構成重大事故隱患),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從業人員2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有1臺安全設備安裝位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九、從業人員20人以下未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非主觀故意未為3名以下從業人員提供某種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生產經營單位有1處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出口、緊急疏散通道被臨時占用,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符合“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等情形的其他輕微違法行為。
各行政執法人員根據法定職責,對列入清單的處罰事項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時,要嚴格按照適用情形,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等進行綜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寬或者變更適用情形。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簽署承諾書,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當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努力讓企業和群眾在感受到“執法力度”的同時,又能感受到“執法溫度”。
附件:請求不予行政處罰承諾書
附 件
請求不予行政處罰承諾書
:
你單位執法人員 、 在 年 月 日的監督檢查中發現我(單位: )存在 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已向我(單位)進行了相關告知和批評教育,并要求我(單位)予以改正。
我(單位)對以上情況確認無誤,現請求不予行政處罰,并自愿承諾:
□1.立即予以改正違法行為;
□2.在 年 月 日前改正違法行為,并將整改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送達你單位。
若我(單位)未履行上述承諾,愿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諾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當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本承諾書一式兩份,執法部門和當事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