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救助幫扶工作鞏固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的實施意見
濮縣政辦〔2023〕24號
濮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救助幫扶工作
鞏固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的實施意見
各鄉鎮(辦),縣先進制造業開發區管委會,縣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救助幫扶工作鞏固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22〕103號)、《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救助幫扶工作鞏固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的實施意見》(濮政辦〔2023〕13號)文件精神,穩步推進我縣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救助幫扶工作,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經縣政府同意,現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決策部署,深入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工作安排,全面摸排認定低收入人口,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工作機制,加快構建層次分明、類別精準、城鄉均衡的社會救助體系,織密扎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網。
二、重點任務
(一)全面開展低收入人口排查認定
1.低收入人口范圍。
(1)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指按規定程序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家庭或個人。
(2)特困人員。指按規定程序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3)最低生活保障邊緣人口。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的人口。
(4)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指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和突發嚴重困難戶三類對象。
(5)其他對象。指縣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對象。
低收入人口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剛性支出狀況須符合相關規定。
2.低收入人口認定機制。
縣政府統籌負責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鄉鎮(辦)負責低收入人口認定的受理、審核、確認等工作。村(居)委會負責協助發現困難群眾、主動告知困難群眾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等工作。低收入人口的認定,按照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程序進行。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告知相關救助政策,經申請人同意后于15天內予以認定;不予認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各鄉鎮(辦)要全面開展低收入人口排查認定工作,通過自主申報、入戶走訪、基層上報、信息共享、數據比對和熱線信訪等方式,對轄區內困難群眾進行摸底排查,采集低收入人口相關信息,做到標準銜接、數據一致。對現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和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不再重復排查認定,直接納入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范圍。
(二)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機制
1.完善動態監測平臺。充分運用濮陽市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預警信息平臺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對社會救助對象收入、財產和支出情況進行動態監測,適時更新低收入人口數據庫,確保低收入人口及時、全部納入監測范圍。同時,要積極對接省級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實現與民政部“金民工程”無縫銜接,形成覆蓋全縣、統籌城鄉、分層分級、上下聯動、部門協同、定期更新的動態監測機制。
2.創新動態監測方法。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可采取日常走訪、隨機調查、大數據信息比對和系統分析等方法,及時實施動態監測。鄉鎮(辦)要組織專門力量開展低收入人口家庭情況隨訪;相關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和數據比對,構建多維度、全方位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體系。
3.健全預警處置機制。對已經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現行救助政策是否依法落實到位。對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其家庭狀況變化情況,民政部門要合理設置預警指標,觸發預警的,由鄉鎮(辦)組織工作人員上門核查情況,告知其相關社會救助政策;如有需要,可協助其提出社會救助申請。民政部門要根據低收入人口的困難類型和救助需求,將求助信息分類推送至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由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根據職責依法依規提供救助;發現救助情形特殊的,及時啟動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研究解決;發現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條件的,核實后依法終止相應救助。
(三)認真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
要著力構建以基本生活救助為基礎、專項社會救助為支撐、急難社會救助為輔助、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社會救助體系。
1.基本生活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人口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其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相關規定的,經鄉鎮(辦)審核確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2)“單人保”救助。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殘人員(一級、二級殘疾人或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重病患者(醫療保障或衛生健康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員)等特殊困難人員,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3)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經鄉鎮(辦)審核確認,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2.專項社會救助。
(1)醫療救助。對低收入家庭成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支付后,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政策規定的自付費用,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不低于70%、特困供養對象不低于90%的比例給予醫療救助。
(2)教育救助。對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在校學生,通過發放獎學金、助學金、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助學貸款、相關費用減免等方式,實施教育救助。
(3)住房救助。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低收入家庭配租公租房或發放租賃補貼;對住房困難的農村低收入家庭給予危房改造等住房救助。
(4)就業救助。對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家庭成員,按規定落實貸款貼息、稅費減免、培訓補貼、社保補貼、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優惠政策;對農村低收入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綜合運用產業扶持、勞務輸出、扶貧車間吸納、以工代賑帶動、鄉村公益崗位安置等政策,幫助其積極就業。
(5)受災救助。對遭遇自然災害的低收入家庭,根據受災情況給予必要的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遇難人員家庭撫慰、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救助。
(6)司法救助。對申請法律援助的低收入人口,及時核對并出具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與司法部門共同推進法律援助減證便民工作。對低收入人口中的社區矯正對象等涉法涉訴困難群體,給予重點關注和支持,保障其不因司法救助缺位而陷入法律和生活困境。
(7)困難職工幫扶。對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職工,落實困難職工救助幫扶政策。
3.急難社會救助。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或突發公共事件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低收入人口,給予臨時救助,做到凡困必幫、有難必救。發揮鄉鎮(辦)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及時化解困難群眾遭遇的各類急難愁盼問題,最大限度防止發生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事件。用足用好鄉鎮(辦)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探索由急難發生地受理申請、審核、發放臨時救助金,全面落實“先行救助”“分級審批”和“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等政策。
4.服務類社會救助。鼓勵鄉鎮(辦)通過各種途徑對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
5.慈善救助。支持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對于遭遇重特大疾病的低收入人口,引導支持慈善組織依法依規開展慈善活動,及時提供救助幫扶。動員引導相關企業、組織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救助幫扶擴大至其他低收入人口。
6.其他救助。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辦)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困難重度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等幫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邊緣人口。
(四)落實兜底保障政策,鞏固脫貧攻堅成果
1.實現“應保盡保”。民政部門要重點聚焦最低生活保障邊緣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與鄉村振興部門建立信息共享長效機制,即時實施數據比對,以鄉村振興部門系統數據為依據,及時將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對象全部納入保障范圍,實現“應保盡保”,堅決守住不發生規模性返貧的底線。
2.實現“應納盡納”。加強特困人員供養制度與其他救助制度有效銜接,逐年提高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和照料護理補貼標準,及時將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人員全部納入供養范圍,實現“應納盡納”。強化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委托照料服務的監管,認真落實簽訂委托照料服務協議和定期探訪制度,全面提高特困人員幸福感和獲得感。
3.實現“應救盡救”。充分發揮臨時救助作用,對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及時給予臨時救助。特別重大的急難型和支出型臨時救助,由鄉鎮(辦)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救助。
4.實現“應補盡補”。創新和完善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機制,強化鄉鎮(辦)政府責任,簡化審批程序,運用信息比對分析、生存認證等技術手段,完善自下而上逐級上報與自上而下監督提醒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縣民政、殘聯部門要定期比對各項數據,將比對結果反饋鄉鎮,確保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全部納入補貼范圍,做到及時發放、精準發放。
5.實現“應養盡養”。縣民政部門要全面落實兒童福利政策,對符合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條件的,全部納入基本養育保障范圍,按時足額發放生活補助資金,確保不漏一戶、不落一人,保障其合法權益。
6.實現“應錄盡錄”。縣民政部門要加強與鄉村振興部門數據對接,及時提供最新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孤兒(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殘疾人兩項補貼人員信息;鄉村振興部門要將這些信息及時錄入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鄉村振興信息系統,讓困難群體充分享受到扶貧政策。
7.實現“應釋盡釋”。鄉鎮(辦)定期組織民政、鄉村振興部門開展會商研究兜底保障工作,針對特殊情況要組成聯合核查組進行入戶上門核查,對確實不能納入兜底保障范圍的,縣民政、鄉村振興部門要作出解釋說明,確保兜底保障政策的嚴肅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鄉鎮(辦)要建立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鄉鎮(辦)作為責任主體,要統籌做好低收入人口認定、動態監測、常態化救助幫扶和兜底保障相關工作。負責申請受理、信息錄入、入戶調查、發起核對、審核確認、公開公示、政策宣傳、檔案管理等具體工作。
(二)強化部門協同。縣民政部門要統籌低收入人口認定、動態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工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相關工作;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相關工作,逐步實現防止返貧監測范圍和低收入人口認定標準有效銜接;財政部門要將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合理安排相應社會救助資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持續開展;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應急、醫保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相關專項社會救助;法院要做好司法救助和社會救助的銜接工作,民政部門實施救助后,向法院及時反饋救助幫扶信息等相關內容,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工會要組織開展城鎮困難職工脫困解困工作和送溫暖等活動;殘聯要組織協同做好殘疾人救助幫扶相關工作;行政審批政務信息管理部門要匯集共享開展救助幫扶的各類政務信息,支持建設完善社會救助資源庫。相關部門實施救助幫扶后,要及時向民政部門反饋救助幫扶信息,完善低收入人口數據庫,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救助幫扶工作。
(三)加強宣傳培訓。鄉鎮(辦)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和各類信息公開欄等載體,向社會宣傳兜底保障政策,傳達黨和政府對困難群眾的關心和關懷;要適時組織舉辦低收入人口動態管理監測預警和常態化救助幫扶業務培訓班,提升救助能力,提高救助實效。
(四)強化監督考核。鄉鎮(辦)要將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工作成效納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考核范圍。要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舉報監督電話等相關事項。要加強社會救助領域信用管理,確保社會救助家庭如實申報,加大對騙取救助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追回騙取的社會救助金并追究相應責任。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于問責。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