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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
(發布于:2023-08-15 17:15)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優化轄區內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規范煙草制品流通秩序,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遵循依法依規、服務社會、科學規劃、均衡發展的基本原則。綜合考慮轄區內人口分布、地理位置、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消費能力等因素,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轄區內行政許可資源配置情況,對轄區內煙草制品零售點設置進行的布局規劃。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濮陽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置與管理。

濮陽縣煙草專賣局實施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應當遵循本規定,并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經申請人申請,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本轄區內零售點布局按照一址一證原則按需設置。

零售點設置于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并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場所范圍內。

第五條 為了合理滿足消費需求、防止無序過度競爭、落實控煙履約要求,對濮陽轄區內的零售點數量進行動態調整,分別按市場飽和度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規劃零售點布局數量,零售點數量設置應當以規劃指導數為上限,達到上限的,不予設置零售點,實行退一進一原則。

第六條 濮陽縣煙草專賣局根據受理時間的先后順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當區域內零售點規劃指導數達到上限后,納入排隊輪候系統,進行排隊輪候。

第七條 零售點布局規劃情況及登記備案情況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二章  零售點總體布局規劃

第八條 根據區域位置、人口消費結構、人口密度、商業活動特征、特殊環境差異等因素將濮陽縣轄區劃分為:縣城街道、鄉鎮集市、行政村、特殊區域等個區域。

第九條 縣城街道:指縣城城區街道包括開放型居民區、集貿市場街道。

第十條 鄉鎮集市:指鄉鎮政府所在地、農村沿主要公路形成的開放型集貿市場,具有人口密度較大、商業活動較活躍特征的區域。

第十一條 政村區域:指按政府行政區劃除縣城街道、鄉鎮集市以外的農村區域

第十二條 特殊區域:指相對封閉、功能性清晰或具有其他明顯特征的區域,包括封閉型集貿市場、住宅小區、工業園區等區域。

第十三條 各區域零售點的設置采取不同的布局模式:

(一)縣城街道、縣城特殊區域零售點的設置采取網格總量限制和間距限制相結合的模式。

(二)鄉鎮集市、行政村邊沿縣級以上公路沿線未形成集貿市場的區域零售點的設置采取間距限制模式

(三)行政村零售點的設置采取網格總量限制模式

第三章  零售點布局設置標準

第十四條 在縣城街道設置零售點,與最近零售點的間距不低于50米。

針對劃分出的濮陽縣城區城鎮零售點網格單元分別進行零售點布局規劃,不得超過網格規劃指導數同時要符合間距等要求。(詳見附件1《濮陽縣城區城鎮零售點網格規劃名錄》

第十五條 在鄉鎮集市設置零售點,與最近零售點的間距不低于70米。

第十六條 行政村邊沿縣級以上公路沿線未形成集市的區域零售點間距不低于200米。

第十七條 行政村區域設置零售點,應當以規劃指導數為上限,該村許可證數量超過規劃指導數的,只減不增,直至符合規劃指導數要求,行政村區域零售點的設置不得超過各鄉鎮零售點布局規劃指導數。(詳見附件2《濮陽縣行政村零售點布局規劃名錄》)

第十八條 特殊區域按照以下標準設置零售點:

(一)住宅小區主大門兩邊臨街門面房,以主大門兩側門邊為起點向左右兩側延伸100米范圍內設置零售點,合計不得超過3個,小區門口形成商業街的,根據實際人流量可適當提高零售點辦理上限;相對封閉式小區內,400戶以上可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200戶可增設1個零售點,總數不得超過3個

(二)相對封閉型的集貿市場、大型綜合性(批發)市場、專業市場、工業園區、度假村、旅游風景區等區域內卷煙零售點設置,每50間門店設置1個零售點總數不得超過3個特大型市場、商業街(包括但不限于上億廣場、濮水小鎮)或地方政府重點規劃的商業區域等可適當提高零售點辦理上限。

(三)2000人以上規模的高等院校(同一校區)可以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2000人可以增設1個零售點(需要申請人為煙草部門提供出入證明),總數不得超過3個

)客房在200間以上的賓館酒店出入口樓層內部設置1個零售點,按照一址一證的原則辦理,不受所在區域合理布局距離限制且不作為周邊新設零售點的參照

)客運車站、火車站、高鐵站等公共交通樞紐點單層候車大廳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

)高速公路單側服務區可設置1個零售點。?

第十 不以經營煙草制品零售為主營業務或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經營場所,設置零售點不得超過本轄區持證商戶的 1%(如藥店、足浴按摩、文化體育、音像制品、母嬰用品、家電家具、床上用品、旅行社、通信器材、金融證券、儀器儀表、五金電料、金銀珠寶、修理修配、寄遞配送、服裝制售、美容美發、中介勞服、寄賣典當、汽車租賃、汽車美容、傳真打印、機耕農具、照相館、農畜養殖、祭祀銷售等,對本規定實施前超過飽和值的零售許可實行總量控制、只減不增政策,直至符合飽和值管理要求

二十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且無禁止準入情形的,設置零售點可適當放寬標準,但應當作為周邊新設置零售點的參照,同一申請人在本轄區內僅享受一次放寬政策:

(一)持民政、殘聯等部門有效證明的軍烈屬、殘疾人,且自主經營和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首次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請人持有效證明,不受所在區域數量標準的限制與周邊最近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20米。以軍烈屬、殘疾人證申領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擬變更的負責人(經營者)無殘疾證明且不符合當地合理布局規劃,則不適用該條款。

(二)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從核定經營地址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不受所在區域間距和數量標準的限制持證人應當提前提出變更申請

(三)因中小學、幼兒園的新建、改造、修訂合理布局標準等客觀原因造成經營地址不符合合理布局規定中小學、幼兒園周邊間距標準要求,主動遷址經營,不受所在區域間距和數量標準的限制持證人應當提前提出變更申請

(四) 兩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個體工商戶,因原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發證機關作出注銷零售許可證決定三個月內(非工作日),原持證人家庭成員(配偶、父母、子女)需在原經營地址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受所在區域間距和數量標準的限制

(五)因不可抗力(如戰爭、疫情、嚴重火災、臺風、地震、洪水等)未能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在許可證注銷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原持證人在原經營地址繼續經營,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受所在區域間距和數量標準的限制。

(六)實際經營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等申請零售許可證的,與周邊最近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20米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中小學、幼兒園周邊及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不得放寬。

第四章  不予設置零售點情形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主體資格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3.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6.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7.申請人為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或者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有外資成分并且零售業態屬于“娛樂服務類”的企業、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除外);

8.未取得營業執照的

(二)經營場所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3.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4.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揮發類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卷煙污染的

(三)經營模式

1.利用自動售貨機(柜)或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2.通過信息網絡平臺銷售煙草制品的

(四)特殊區域

1.中小學校內部及距離中小學校所有學生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圍內;需要家長或者監護人陪同才可進出的特殊學校,間距可適當縮短

2.幼兒園內部及距離幼兒園所有學生通勤出入口30米范圍內;除專業性煙酒商店外,其他類型門市間距可適當縮短

3.黨政機關內部、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區域內;

4.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而建的違規建筑場所;

5.經營場所拆遷或征用;

6.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局、省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五章    

第二十 本規定所指固定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應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依法取得使用權,具有合法的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屬于違法建設、危險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經營場所的房屋。

經營場所包含營業區域及因經營需要存放卷煙的倉儲區域,經營場所的確認以煙草專賣執法人員現場勘查結果為準。

不屬于本規定所指“固定經營場所”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經營場所:違章建筑、臨時建筑、簡易搭蓋、活動板房、流動攤點、占道經營、報刊亭、電話亭、公交站臺、保安亭、政府列入危房等無法定產權的不固定場所。

第二十 本規定所指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與生活區域相獨立,可對消費者平層全開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及其陽臺、車庫、地下室、儲藏室等。

界定標準是經營場所與住所沒有直接連通的門戶;凡與經營區域連通的均視為經營場所與倉儲場所。

第二十 本規定所指的中小學、幼兒園是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實施中等、初等、學前教育的學校,包括幼兒園、普通小學、普通中學和其他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的各類學校,如職業中等專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等。

幼兒看護點、學前看護點、學前服務點等機構等類似幼兒托管的場所不屬于本規劃所稱的“中小學、幼兒園”。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指營業面積是指營業場所的實際面積,不包括獨立的辦公場所、倉儲、車庫、公共通道、停車場等。

第二十六條 測量標準

(一)本規定所指“間距”是指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經營場所出入口與最近的卷煙零售點經營場所出入口之間的行人不違反交通規則、習慣性行走的可通行最短距離(距離測量時,起止點分別為最近零售點與申請場所出入口最近一側門邊,不得穿越隔離護欄、護墻、花壇、花園等不適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礙物、建筑物等)。(詳見附件3《濮陽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勘驗規則》)

經營場所位于兩及以上不同布局標準的區域(不包含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滿足其一即可。

(二)中小學、幼兒園門口零售點的“距離”:是指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規定、習慣性行走的最短路徑進行測量,其起點和終點分別為中小學、幼兒園出入口與申請場所出入口的最近一側門邊。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內”“以上”“不低于”“不得超過”“范圍內”均含本數。

第二十八條 規定未盡事宜,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濮陽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濮陽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濮縣煙〔2021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規定實施后,若與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及上級部門政策規定為準。

     

 

 

 

附件1:《濮陽縣城區城鎮零售點網格規劃名錄》

附件2:《濮陽縣行政村零售點布局規劃名錄》

附件3:《濮陽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勘驗規則》

         

 

濮陽縣煙草專賣局    

2023年6月27日    

附件1:《濮陽縣城區城鎮零售點網格規劃名錄》.pdf

附件2:《濮陽縣行政村零售點布局規劃名錄》.pdf

附件3:《濮陽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勘驗規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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