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縣建招〔2023〕1號 濮陽縣招標投標評審中心 濮陽縣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發布于:2023-01-15 10:0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縣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營造“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市場環境,根據《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濮陽縣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以下簡稱信用評價),是指依據本辦法和評價標準,對招標代理機構在評價周期內在濮陽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活動情況進行采集、記錄、公開、評價、使用等相關活動。
第四條 縣住建局是信用評價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評價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系統(以下簡稱評價系統)和運行平臺,發布信用評價結果,并對信用評價工作實施監督指導。縣招標投標評審中心具體負責信用評價工作,并負責上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代理機構入場行為信息的采集錄入工作。
第二章 評價方式及標準
第五條 信用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縣招標投標評審中心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1-12月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評分,形成信用評價等級結果。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參加信用評價前應登陸評價系統,錄入企業基本信息。
第七條 信用評價采取計分制,評價內容由企業基本信息和人員配備、業績成果、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等四部分組成。具體評價標準(含計分辦法)由縣住建局另行制定公布。
第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在每年規定時間內在評價系統申報相關信用信息,并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全部責任。
招標代理機構在評價年度內獲得的良好行為信息未填報的 ,不予采納。
第三章 信用等級及運用
第九條 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級(優秀)、B級(較好)、C-級(一般)、D級(較差)四個等級,具體標準如下:
A級(優秀):80分≤年內綜合評價得分≤100分
B級(較好):70分≤年內綜合評價得分<80分
C級(一般):60分≤年內綜合評價得分<70分
D級(較差):年內綜合評價得分<60分
在評價年度內,招標代理機構或其法定代表人因從事招標代理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當年度信用評價等級直接確定為D級。
在評價年度內,招標代理機構在我縣從事招標代理服務時被濮陽市、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當年度信用評價等級不得評為A級。
第十條 信用評價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信用評價結果將記入該企業信用檔案并通過有關媒介向社會公布,作為各級招投標監管部門對招標代理機構實行差異化管理的依據。
第十一條 鼓勵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標代理機構的業務承接、事中事后監管、政策扶持等方面的應用。在本縣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時,鼓勵招標人優先選擇B及以上等級的招標代理機構,謹慎選擇信用等級D級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二條 招投標監管部門可根據信用評價等級實行差異化監管:
對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的招標代理機構,實行以支持發展為主,鼓勵其做大、做強、創優。對其代理的招標項目采用簡易評標法的實行免于監督檢查,在各類評比表彰等活動中予以優先推薦。
對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的招標代理機構,實行以幫扶、督促與監管并重。對其代理的招標項目采用簡易評標法的實行降低監督檢查頻次。
對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的招標代理機構,實行以防范與監管并重。對其代理的招標項目實行正常頻次監督檢查。
對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招標代理機構,實行以重點防范為主。對其代理的招標項目實行重點監督重點檢查,并約談法定代表人,督促招標代理機構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和從業人員專業培訓工作,提高招標代理業務水平。
第四章 信用信息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信息采集遵循“誰采集、誰負責”的原則。信用評價對象對評價信息有異議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5日內向縣住建局書面提出異議,縣住建局單位自收到異議之日起10日內回復異議人。
第十四條 信用評價形成信用評價等級結果,先在評價系統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評價對象對評價等級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縣招標投標評審中心提出。公示期無異議的信用評價等級公示期屆滿次日起生效。生效后的信用評價等級結果,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信用評價過程存在弄虛作假的,可直接向縣招標投標評審中心舉報,鼓勵舉報人實名舉報。縣招標投標評審中心自收到舉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單位對舉報事項作出處理意見,同時將處理意見告知舉報人。
第十六條 信用評價結果生效后,發現招標代理機構在信用信息申報時弄虛作假或不良行為信息隱瞞不報的,一經核實,撤銷原信用評價等級,按D級核定。
第十七條 記載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的紙質、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電子數據的儲存介質按相關規定保管。
第十九條 縣住建局將對信用評價工作實施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工作人員應予以采集的評價信息而未采集或不按規定處理異議或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可向縣住建舉報,縣住建局將責令相關單位和個人改正并依據相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濮陽縣招標投標評審中心解釋。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