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濮縣政復決〔2022〕6號
(發布于:2022-04-02 10:08)
申請人:李某某
被申請人:濮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濮陽市濮陽縣國慶路東段98號。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濮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濮陽市百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濮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就投訴舉報濮陽市綠城商貿發展有限公司綠城超市八公橋店化妝品一事作出的“關于李某某投訴化妝品的調查情況”不服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2年2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一份投訴舉報信(郵件號:1005599673531),舉報投訴綠城超市八公橋店銷售涉嫌虛假標注使用期限或者生產日期、未經備案、標簽含有虛假內容、未盡到索證索票義務的化妝品一事,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5日對舉報投訴信進行簽收。2022年1月29日申請人收到八公橋市場監督管理所郵寄的“關于李某某投訴化妝品的調查情況”(郵件編號:XA61691473641),申請人認為該“調查情況”存在以下問題:1、未加蓋單位公章,應屬無效;2、經開區濮上所處罰的是綠城超市經開店,與綠城超市八公橋店投訴舉報主體不同;3、《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中沒有任何集中配送、集中處罰的條款,不同的主體應當分別處罰;4、《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投訴與舉報屬于兩個程序,一個投訴舉報函分別列有投訴與舉報訴求的應當分別處理;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李某某投訴化妝品的調查情況”未履行行政職責,要求對調查情況作出合法性審查,為此,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李某某投訴化妝品的調查情況”,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行政職責。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濮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舉報后履行了相關職責。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14日收到舉報投訴后,對綠城超市八公橋店隨即開展調查,執法人員在涉案超市銷售柜臺進行現場檢查并未發現被投訴舉報產品。通過調查得知該批次化妝品于2021年3月11日由綠城超市總店統一配送分配到八公橋綠城超市,通過調查該店銷售記錄顯示該店在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8月2日銷售過該涉案商品。在調查期間被申請人接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稽查科通知:將投訴人密集舉報綠城超市相關門店違法經營化妝品的案件并案處理,被申請人將相關調查材料移交給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1月27日被申請人將處理結果通過郵寄的方式進行了告知。為此,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后履行了相關職責。(二)申請人并非基于消費目的購買商品,其行為已經超越了普通消費者基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進行的投訴舉報行為。經過調查,被申請人發現申請人針對該涉案商品投訴過濮陽市內多家綠城超市門店,并索要賠償。針對申請人提出的對該涉案商品的包裝、日期鑒定的問題,已經由濮陽市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濮陽市綠城商貿發展有限公司連鎖門店已將涉案產品全部下架。被申請人聯系到該涉案商品的供貨商,了解到申請人已經多次和供貨商聯系,以其在多店購買該產品為由索要賠償5.8萬元,供貨商轉給申請人1萬元。針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內容的回復,被申請人已于2022年2月11日重新加蓋公章后對其進行二次回復。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后積極地進行了相關處理,履行了監督檢查的職責,被申請人處理程序合法結果正確,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一份投訴舉報信(郵件號:1005599673531),舉報投訴濮陽市綠城商貿發展有限公司綠城超市八公橋店涉嫌銷售虛假標注使用期限或者生產日期、未經備案、標簽含有虛假內容、未盡到索證索票義務的化妝品,請求對被投訴人進行行政處罰,并按照《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對舉報人發放一級舉報獎勵等。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5日簽收。2022年1月10日,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函分送濮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2022年1月14日,被申請人濮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濮陽市綠城商貿發展有限公司綠城超市八公橋店進行現場核查,經查,綠城連鎖超市統一配貨單(配送單號:N213100998000123)記錄顯示商品編號為:1124811,條形碼為691532439424的該批次涉案“妮維雅男士凈油精華亮膚潔面炭泥”化妝品于2021年3月11日由綠城超市總店統一配送分配到濮陽市綠城商貿發展有限公司綠城超市八公橋店。濮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八公橋市場監督管理所作出未加蓋公章的“關于李某某投訴化妝品的調查情況”,于2022年1月27日通過郵政快件郵寄給申請人,申請人于2022年1月29日簽收。另查明,2020年至2021年申請人在我省各大超市、店鋪購買商品,隨后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大量投訴、舉報,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謀求獎勵或者民事賠償。
本機關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2013)行他字第14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根據上述規定,舉報人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取決于舉報人是否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只有舉報人在為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時,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才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權益。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濮陽市綠城商貿發展有限公司綠城超市八公橋店涉嫌銷售虛假標注使用期限或者生產日期、未經備案、標簽含有虛假內容、未盡到索證索票義務的化妝品,請求被申請人對舉報事項進行查處并給予舉報人舉報獎勵,另結合申請人在2020年至2021年期間在我省各大超市、店鋪購買商品,隨后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大量投訴、舉報的行為表現,本機關認為其舉報上述事項的主要目的是獲得舉報物質獎勵,超越了作為普通消費者等利害關系人基于自身合法權益受損而進行的舉報的范圍。因此申請人李泳昌并非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進行投訴舉報,其與濮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就其投訴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行為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申請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