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縣交執罰字(2022)第200013號
(發布于:2022-05-30 16:50)
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濮縣交執罰字(2022)第200013號
當事人:菏澤大迪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2年05月24日06點33分,濮陽縣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劉聯群、史偉領在濮陽縣106國道東明黃河大橋北疫情防控卡點行政檢查時發現:菏澤大迪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魯R5W37A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載客7人從菏澤火車站至濮陽縣壩頭集,7名乘客均沒有在網絡平臺下單,通過路邊招車乘坐,共支付給司機560元錢。經調查證實:魯R5W37A號車為菏澤大迪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營運資質,屬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1現場筆錄、2詢問筆錄、3行駛證復印件、4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復印件、5執法記錄儀視聽資料。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根據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你(單位)違法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的規定,決定給予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陸仟元(¥6000.00)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戶名為濮陽縣財政局非稅收入管理辦公室,賬號為257200228632,地址為濮陽縣工業路與富民路交叉口西南角,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 濮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濮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濮陽縣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
2022年05月27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