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縣交執簡罰字(2021)200068號
(發布于:2021-12-23 15:41)
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濮縣交執簡罰字(2021)200068號
當事人:聊城市旭東客運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1年11月23日18時00分,濮陽縣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單東相、史偉領等執法人員在濮陽縣濮臺公路柳屯鎮小集村處行政檢查中發現,聊城市旭東客運有限公司魯PW7018(黃色)號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執法人員對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證表明身份,經調查,聊城市旭東客運有限公司魯PW7018(黃色)號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現場筆錄、2經營許可證復印件、3道路運輸證復印件。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對結果無異議。
以上事實違反了《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根據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你(單位)違法行為屬于嚴重違法行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依據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一百條第七項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人民幣貳仟元(¥2000.00)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陽縣支行,戶名濮陽縣財政局非稅收入管理辦公室,賬號257200228632,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濮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濮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濮陽縣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
2021年12月20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