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縣交執罰字(2021)第200067號
(發布于:2021-12-17 11:38)
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濮縣交執罰字(2021)第200067號
當事人:梁成見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1年12月16日13時20分,濮陽縣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在G106國道濮陽縣胡狀段行政檢查中發現,梁成見駕駛豫J16H78號小型普通客車,從濮陽縣八公橋油坊村拉載兩名乘客去老城,議價每人10元,經調查梁成見駕駛豫J16H78號小型普通客車,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現場筆錄、2詢問筆錄3執法記錄儀視聽資料、4車輛行駛證復印件。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對結果無異議。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根據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你(單位)違法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00的行政處罰決定。
處以罰款的,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戶名為濮陽縣財政局非稅收入管理辦公室,賬號為257200228632,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 濮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濮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濮陽縣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
2021年12月16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