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縣交執罰字(2021)第200064號
(發布于:2021-12-06 12:45)
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濮縣交執罰字(2021)第200064號
當事人:陳相濤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1年12月01日7時00分,濮陽縣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行政檢查中發現,陳相濤駕駛鶴壁市天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豫FA1078號車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執法人員對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證表明身份,經調查證實,陳相濤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陳相濤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駕駛營運車輛。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現場筆錄、2詢問筆錄、3駕駛證復印件、4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你(單位)違法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的規定,決定給予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壹仟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處以罰款的,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戶名為濮陽縣財政局非稅收入管理辦公室,賬號為257200228632,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 濮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濮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濮陽縣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
2021年12月02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