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縣交執罰字(2021)第200039號
(發布于:2021-08-27 09:55)
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濮縣交執罰字(2021)第200039號
當事人:濮陽市銀基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1年8月8日18時30分,濮陽縣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劉偉、趙開新在新習超限站,[疫情防控期間濮陽市成立交通管控組指定新習超限站由濮陽縣負責(交通、交警、市場、農業等部門)]行政檢查中發現,濮陽市銀基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豫J85607號車拉載有6名乘客,執法人員對其出示河南省行政執法證表明身份,經調查,濮陽市銀基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豫J85607號車通過滴滴出行,在雄安新區拉載6名乘客到濮陽縣,收取乘車費900元。濮陽市銀基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豫J85607號車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現場筆錄、2詢問筆錄、3執法記錄儀視聽資料。
以上事實違反了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你(單位)違法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處以罰款的,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陽縣支行,戶名為濮陽縣財政局非稅收入管理辦公室,賬號為257200228632,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 濮陽縣交通運輸局或濮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濮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濮陽縣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
2021年8月23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