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縣交執罰字(2021)第110027號
(發布于:2021-04-09 15:00)
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濮縣交執罰字(2021)第110027號
當事人:河南錦程汽車旅游服務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證據:濮陽縣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經非現場執法系統歷史數據查詢發現,河南錦程汽車旅游服務有限公司豫AF4222號車在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間有濮陽縣境內的動態行車軌跡數據,經調查,該車為包車客運,在此期間從濮陽縣境內拉載乘客送往蘇州市,運輸過程中未取得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河南錦程汽車旅游服務有限公司豫AF4222號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非現場執法系統歷史數據查詢單、2詢問筆錄、3執法記錄儀視聽資料,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對結果無異議。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根據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你(單位)違法行為屬于輕微違法行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一百條第七款的規定,決定給予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壹仟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處以罰款的,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戶名為濮陽縣財政局非稅收入管理辦公室,賬號為257200228632,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 濮陽縣交通運輸局或濮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濮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濮陽縣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
2021年4月8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