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縣交執罰字(2021 )第F00003號
(發布于:2021-01-15 16:06)
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濮縣交執罰字(2021 )第F00003號
當事人:河南中原石油助劑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0年12月28日09時04分,河南中原石油助劑有限公司的豫JA2693號重型罐式貨車載貨行駛至濮陽縣G106(K565+200米)郎中集非現場采集點(G106于S307交叉口南120米)時,經治超動態稱重檢測設備檢測并自動報警提示該車車險超限運輸,并通過LED電子情報板告知駕駛員立即到高寨公路超限檢測站消除違法狀態,接受調查處理,但當事駕駛員未當場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處理。檢車數據顯示該車為二軸車型,車貨總質量24860千克,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該類型車車貨總質量18000千克規定,車貨總質量超限6860千克,超限率38.11%,上述事實,有《超限超載車輛監測信息單》,《車輛相關證件復印件》,《詢問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駛;超過汽車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的規定,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參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車貨總質量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限定標準,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人民幣叁仟元(¥3000.00) 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陽縣國慶路支行濮陽縣非稅收集中匯繳專戶 ,賬號257200228632,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其他執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濮陽縣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濮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濮陽縣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
2021年01月14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