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縣交執罰字(2020)第610078號
(發布于:2020-11-30 13:42)
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濮縣交執罰字(2020)第610078號
當事人:郭紅軍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0年11月26日14時40分,濮陽縣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接移動源移送,郭紅軍在移動源辦公室處理違法行為時,經移動源檢查證件,郭紅軍無法出示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郭紅軍駕駛濮陽市鈞霆運輸有限公司豫JC2785號車載貨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經調查證實,郭紅軍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郭紅軍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駕駛營運車輛。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詢問筆錄、2駕駛證復印件、3道路運輸證復印件、4行駛證復印件。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的規定,決定給予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處以罰款的,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中國銀行國慶路支行,戶名為濮陽縣財政局非稅收入管理辦公室,賬號為257200228632,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 濮陽縣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濮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濮陽縣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
2020年11月26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