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縣交執罰字(2020)第610051號
(發布于:2020-08-11 10:09)
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濮縣交執罰字(2020)第610051號
當事人:蘇風玲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0年8月4日9時00分,濮陽縣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褚進旗、王艷鋒等執法人員接群眾舉報, 蘇風玲駕駛豫JRM653號車往返于濮陽縣至白堽鄉拉載乘客,涉嫌有非法運營行為,經調查,當事人蘇風玲承認在濮陽縣白堽鄉白堽集拉載兩名乘客去濮陽縣縣城收取車費每人15元。蘇風玲駕駛豫JRM653號車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1現場筆錄、2詢問筆錄、3執法記錄儀視聽資料、4承諾書。
以上事實違反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中國銀行國慶路支行,戶名為濮陽縣財政局非稅收入管理辦公室,賬號為257200228632,地址是濮陽縣國慶路中段,到期不繳的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濮陽縣交通運輸局或濮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濮陽縣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
2020年8月10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存檔備查,一份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