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縣交執罰字(2020)第610006號
(發布于:2020-05-25 14:25)
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濮縣交執罰字(2020)610006號
當事人:濮陽市鴻鵬物流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0年5月19日22時25分,濮陽縣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王稱堌集上行政檢查中發現,濮陽市鴻鵬物流有限公司豫J98257號車載貨行駛公路,執法人員對其出示河南省行政執法證表明身份,經調查,該車裝載物為土方,易掉落遺灑或飄散,該車在運輸過程中未采取廂式密閉或遮蓋等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濮陽市鴻鵬物流有限公司豫J98257號車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上述行為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現場筆錄、2詢問筆錄、3執法記錄儀視聽資料。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根據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你(單位)違法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決定給予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壹仟元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中國銀行國慶路支行,戶名為濮陽縣財政局非稅收入管理辦公室,賬號為257200228632,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 濮陽縣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濮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濮陽縣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
2020年5月20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