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縣交執罰字(2020)第110029號
(發布于:2020-11-27 12:39)
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濮縣交執罰字(2020)第110029號
當事人:遼寧宏運旅游客運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0年11月23日17時10分,濮陽縣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在行政檢查中發現,遼寧宏運旅游客運有限公司遼AK2260號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執法人員對其出示河南省行政執法證表明身份,經調查,該車為包車客運,未取得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車上37名乘客均是從濮陽縣境內乘車,目的地是蘇州市,遼寧宏運旅游客運有限公司遼AK2260號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現場筆錄、2詢問筆錄、3執法記錄儀視聽資料、4授權委托書,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對結果無異議。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你(單位)違法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決定給予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貳仟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處以罰款的,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中國銀行國慶路支行,戶名為濮陽縣財政局非稅收入管理辦公室,賬號為257200228632,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 濮陽縣交通運輸局或濮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濮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濮陽縣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
2020年11月24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