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縣政文〔2022〕8號 濮陽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濮陽縣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濮縣政文〔2022〕8號
各鄉鎮(辦),各產業集聚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
《濮陽縣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2年3月28日
濮陽縣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縣糧食風險基金管理,更好發揮糧食風險基金作用,增強縣級政府糧食宏觀調控能力,保障我縣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0號)、《河南省儲備糧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糧食風險基金的調度使用權屬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糧食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各自職能負責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財政部門負責籌措糧食風險基金,制定和實施糧食風險基金支出政策,對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和預決算管理。糧食部門參與制定糧食風險基金支出政策,協助編制糧食風險基金年度預算,按照相關規定對糧食風險基金具體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并提出具體意見。農業發展銀行負責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的銀行賬戶管理,根據財政部門撥款通知要求及時撥付糧食風險基金。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條 縣政府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河南省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設立糧食風險基金。
第四條 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專戶管理。財政部門必須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第五條 糧食風險基金專戶資金按單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計息,利息收入轉增糧食風險基金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糧食風險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籌措。糧食風險基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地方自籌、上級補助和專戶利息收入等。
地方自籌是糧食風險基金的主要資金來源,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根據糧食部門測算確定的糧食風險基金規模,在每年預算批復后1個月內撥付到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上級補助是本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收到的上級財政通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撥付的糧食專項補助資金。
第七條 當年結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八條 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上年結轉結余、當年利息收入和上級補助收入不得抵頂縣級每年應自籌的糧食風險基金數額。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條 糧食風險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糧食儲備、穩定糧食市場等,包括本級政府儲備的管理費用、輪換費用、貸款利息、動用價差虧損等相關財政補貼。
第十條 按上述規定用途使用后,糧食風險基金如有節余,可用于以下方面:
1.糧食政策性財務掛賬利息補貼;
2.消化糧食政策性財務掛賬本金。
第十一條 糧食風險基金必須重點確保本級儲備糧所需的貸款利息和費用補貼,不得列支非糧食方面的開支。
第十二條 地方儲備糧食貸款利息和費用補貼等糧食風險基金支出,由承儲企業提出補貼申請,糧食部門根據有關補貼政策進行審核并提出撥款審核意見,財政部門根據糧食部門撥款審核意見開具撥款憑證,農業發展銀行根據財政部門撥款憑證將資金撥付到承儲企業。
第十三條 地方儲備糧食貸款利息和費用補貼原則上應按季預撥,并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15日之前撥付到位,年底進行清算。若采取半年預撥等其他撥付方式的,應確保資金撥付進度不低于按季撥付的序時進度。
第十四條 農業發展銀行收到財政部門的撥款憑證后在3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因故不能按時撥款的,應及時通知財政部門。如發現補貼資金不符合規定用途,應暫緩劃撥資金,并自接到資金撥款憑證的次日通知財政部門。資金撥付后,農業發展銀行應及時將回執送達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糧食風險基金撥付到承儲企業后,按政策規定應由承儲企業享受的補貼資金,由承儲企業用于經營和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縣財政、縣糧食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濮陽縣支行應按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糧食風險基金收入和支出管理,對不按規定程序撥付資金、超范圍撥付資金等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糧食承儲企業采取弄虛作假等方式套取糧食風險基金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追回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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