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
(發布于:2021-05-18 16:18)
一、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 2021 年 5 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 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2. 納稅信用等級為A 級或者B 級;
3. 申請退稅前 36 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 申請退稅前 36 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 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 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 重超過 50%的納稅人。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 12 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 12 個月但滿 3 個月的,按 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三、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四、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進項構成比例,為 2019 年 4 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五、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按照本公告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其他規定,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84 號)執行。
特此公告。